《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民法典》中增设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等致使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按照新的制度进行,民为届时《民法典》可以有效实施,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并不多,但是会对很多当事人产生实质影响,笔者对此通知进行一些解读。
1.关于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的解读
《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婚姻请求撤销业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而对于该规定,《民法典》做了两处修改,第一删除了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第二将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从过去的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改成了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对于胁迫行为持续发生的,增加了受胁迫一方主张权利的期限。
《通知》是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该条款变化的回应,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是进行行政登记行为,不宜做婚姻当事人实体权利方面的性质认定和处理,否则不但可能在个别案件中因为对实体问题的处理不当而引发行政诉讼,而且还会浪费行政成本。因胁迫结婚的主张撤销婚姻的处理交由法院会更加科学,法院经过实体的审理后进一步认定是否属于胁迫婚,径行作出判决即可。
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通知》第一条: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2.关于调整离婚登记程序的解读
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通知》对于离婚登记程序做了全面的调整,因为《民法典》对于离婚登记程序做了全面修改,增设了冷静期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男女双方只要携带好相关证件和材料是可以当场办理离婚登记的。《民法典》增设了冷静期制度,登记手续比过去要繁琐很多。我们先来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离婚需要双方自愿和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先申请离婚登记,登记申请后需要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了,可以撤回申请,期限届满后的三十天之内双方在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未去的视为撤回。
在《通知》未出来之前笔者一致对此流程存在疑惑,即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去登记申请时原则应该签订书面协议,然后冷静三十天后再去民政机关领取离婚证,如果申请离婚登记时交了书面的离婚协议,三十天届满后双方仍然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协议条款怎么办?是可以更换新的离婚协议还是只能撤回重新再申请呢?
《通知》对于离婚登记的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申请离婚登记时并不需要提交书面的离婚协议,双方只要携带有效证件当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即可完成登记。在冷静期届满之后去申请颁发离婚证时才需要递交书面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届时才会做关于离婚条件的实质审查。
了解这个程序对于需要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双方登记离婚时不用过于纠结离婚协议,如果对离婚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先去申请离婚登记,在冷静期内再慢慢敲定协议的细节,在最后申请办法离婚证时准备好离婚协议即可。这可以有效的争取时间,并且防止离婚协议考虑过久双方反悔。但该程序也会导致双方在申请登记离婚时未对协议进行考虑,冷静期内双方又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没有办法完成协议离婚。所以实务中,当事人以及代理人对于协议离婚事项的处理要结合登记程序把握好度,有效的争取时间和权益的情况下,尽量促成协议达成。
笔者认为,冷静期制度实施后,会导致很多人因为协议离婚成本增加或者冷静期内反悔而选择诉讼离婚。虽然申请登记时并不必要提交离婚协议书,但是对于准备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谈好了具体协议事项后再去申请离婚登记,但在冷静期内可能又会对协议反悔,该制度会导致一部分原本能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因此无法达成协议,当然同时也有助于双方最终签订的协议是经过深思熟虑的,避免刚离婚就对协议产生争议进行诉讼。对于该制度实施对可能还会有很多其他影响,笔者不加赘述。
附:《通知》第二条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xxx登记处存档件xx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