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别人约稿写了几篇安家的实务文章,禁止转载,特此声明!

由孙俪和罗晋主演的热播剧《安家》已经结局了,关于这个剧中的热点话题仍讨论不断。特别是剧中阚太太霸气撕小三,让出轨男阚文涛净身出户的剧情,让观众们大喊过瘾。关于阚太太与阚先生离婚案件中与第三者知否的纠纷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以及实务问题,笔者将从婚姻法实务角度谈谈与第三者相关的法律问题。

剧情回顾:《安家》中,阚先生夫妻共同创业,克服了很多困难,公司慢慢也做大了。阚太太为了生孩子,照顾孩子做了全职太太。而阚先生因为公司做的越来越大,也逐渐开始膨胀,出轨了网红文艺女青年知否小姐。在与知否小姐的交往过程中,为其购买了一套价值两千多万的别墅。阚太太通过公司工作人员了解到阚先生的两千多万是从公司账上转走的,去中介公司了解了情况。但最初阚太太并未想过离婚,想花钱消灾维护这段婚姻,但阚先生并未与知否小姐彻底分手,阚太太忍无可忍,开始收集阚先生出轨证据,以及为知否小姐购买别墅的证据,着手离婚要求阚先生净身出户并从知否小姐处追回该别墅。阚太太与阚先生的事情在徐姑姑出面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协商解决了。

1 知否小姐是否可以合法的收取阚先生的别墅

知否小姐作为婚外第三者,收取了阚先生赠与的别墅,并且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者,一般另外一方可以以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无权处分为由直接主张第三者返还收受的财产。如(2017)沪0117民初17621号判决:法院观点摘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被告庄文彬赠与被告张楠财产的行为显然与原告、庄文彬夫妻日常生活无关,被告庄文彬无权擅自处分。

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庄文彬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被告张楠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后者,后者据此取得财产,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但该赠与合同明显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秩序,且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司法实践中除了法院普遍这样适用法律规定外。江苏省高院在2019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况,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唯一将上述一些情况详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如下

一方以恋爱、同居为由主张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的,不予支持。但女方在恋爱、同居期间因怀孕中止妊娠主张男方分担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可以支持。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配偶一方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主张返还赠与财物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赠与财物应当全部返还。 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财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当返还实物。如果实物因灭失、转让等原因导致无法返还的,可以参照实物灭失、转让时的市场价格或者转让对价折价补偿。

而阚先生和阚太太的情况稍微有点特殊,阚先生并非直接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给知否小姐购房,而是从公司的账上出钱支付的。对于阚太太来说要回该房产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首先,可以先弄清楚公司财务拨出的两千万款项是以什么名义做账的,如果该款项是以阚先生的分红等方式作为阚先生的个人财产而支付的。那么对于阚太太来说该财产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依据前述规定要求返还。

其次,如果该笔款项并非是分红等方式的合法支出,那么阚先生将公司资产无偿赠与给他人,可能会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任何股东哪怕是法人代表也不能将公司资产擅自挪作他用。阚太太可以与知否和阚先生进行谈判,告知其刑事风险,要求其返还。

最后,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阚太太如果是公司的股东的话,可以以股东身份对于阚先生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主张。如果其不是公司股东,可以联合其他股东主张权利。

综上,无论如何知否小姐收取阚先生别墅的行为都将面临不受法律保护的下场。阚太太可以通过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

2 知否小姐是否可以合法的以要挟的方法索要封口费

电视剧中,阚太太也曾表示,当初不准备要回别墅,是考虑到就当给知否当封口费了,并且可以让阚先生彻底与其分手回归家庭。但事情并未随阚太太的想法发展,阚太太决定要回别墅。知否小姐是一个网红作家,其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曾经表现出可能会通过网络的力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

那么在阚太太准备要回别墅的情况下,知否是否可以通过揭露他人隐私,诋毁他人名誉等其他方式做要挟要索要封口费呢?这里笔者必须要提醒的是,该种方式存在巨大的刑事风险,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相信吴秀波案,第三者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新闻大家并不陌生。

3 知否小姐是否可以合法的索要分手费

很多网友表示,恋爱一回收的钱被要回去了,自己的青春都消耗了。是否可以在分手的时候索要分手费呢,如果签订分手费协议是否有效呢?那么笔者将分情况进行介绍。

一、没有协议的情况

分手时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很多人可能会以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以及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这两种情况下分手费的性质是不相同。

1.以人格权纠纷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一般是指在恋爱关系中一方存在中止妊娠等情况主张对方补偿医药费和营养费的。这种情况一般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有的法院还会支持部分精神损失费。

2.以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的,一方以对方隐瞒婚姻关系等过错为理由主张自己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很多法院认为这属于道德管辖的范围,另外会在因果关系和实际损失的问题上没办法明确。如:(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884号案。法院观点摘抄:

一审法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二人自愿同居生活,且原告以男朋友的名义介绍被告给自己同事、朋友认识,朋友、同事也认为二人系正常恋爱关系,只是不了解被告是否单身。

原告作为成年人,应注意审查自己的所选择的恋爱对象是否具有恋爱资格,原告未尽审查义务所导致其受伤害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的行为仅属于道德范畴内规范的行为。故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但是这类纠纷里面往往索要分手费的一方经常会因为其不理智的索要行为被对方起诉主张侵犯名誉权。比如在网络上散播谣言,进行言语攻击;扰乱其生活或者学习,散播隐私等。

二、有协议的情况

有协议的情况下,根据协议具体的内容来确定,比如

1.分手费是以青春损失费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关于这类约定一般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的,这种主张往往都得不到支持。青春损失费是一种给情感进行货币化的行为,不符合公序良俗。

2.上文所述的终止妊娠而给予的医药费和营养费等合理补偿的,这在实务中一般会得到支持。

3.以“承诺书”等名称,实际上是约定的赠与内容的,这类协议风险很大,因为涉及到公序良俗,最终被认定为无效。甚至这类协议即便履行了,对方的配偶是可以主张返还的。

4.以借条形式体现的,这种类型的分手费,法院会经审理发现并不是真实的借贷关系而驳回。如:(2017)粤02民终509号案件一审法院观点摘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李某某与邓某某发生的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审法院观点摘抄:

李桂连主张涉案款项为零星借款汇总,但根据《协议(欠条)》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并无借款合意,李桂连也未能举证证实款项支付事实,且邓志强明确否认该款项为借款,因此,李桂连主张涉案款项为借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知否小姐如果想索要分手费的话将缺乏法律依据,即便与阚先生签署了分手费协议,如果阚先生不履行也将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

4 婚外第三者分手时还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很多人在分手时会有不甘心,总会发生有一方不想分手,如果分手的话会觉得自己感情很受伤害,自己的青春被消耗等等,会以主张分手费为解除关系的条件,或者说希望主张分手费对于解除恋爱关系的伤害进行弥补。那么不管有没有协议,索要分手费都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一)民事风险

1.诉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即自己索要分手费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上所述,在很多种情况下索要分手费都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即便能得到支持的一些情况下,分手费的金额也是需要合理的。

2.因索要行为而侵犯对方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这在实务中经常发生,上文也提到了。往往很多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会通过极端方式索要分手费,比如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侮辱攻击他人人格,比如散播双方的隐私,例如私密照片等等。再比如,去对方生活工作的场所大闹,破坏其社会关系,贬损其人格等等。

3.因索要行为发生其他民事侵权行为

在索要分手费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与对方发生冲突,比如发生双方之间或者双方亲属之间的打架斗殴等情况,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就会涉及到民事侵权。打伤了是需要进行赔偿的。

4.因索要行为被对方配偶发现后主张返还赠与财物

很多婚外情情况下,索要分手的,一旦对方配偶发现该婚外情情况,很有可能会去调查是否存在赠与财物的行为,如果发现不管是分手前还是分手后赠与了任何财物,是可以主张返还的。这种情况下不但索要不到财物还可能将之前已经受赠的财务返还回去。

(二)刑事风险

1.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如果婚外情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仍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生活是涉嫌构成重婚罪的。如果对方手上有证据证明曾经告知过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又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分手后一直索要分手费,对方的配偶以及对方很有可能会去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重婚罪并不只有有配偶一方会触犯,婚外一方也是可能触犯的。

2.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如果索要分手费时存在不良手段,比如以散播对方隐私、危害对方及家人生命健康、损害对方名誉等为要挟索要分手费,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3.可能构成其他刑事犯罪

比如,在索要财物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冲突而对他人生命健康产生了危害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再比如在索要财物的过程中因争执导致一方坠楼、落水等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等。

当今社会上像知否小姐一样的人还有很多,她们一方面认为有问题的婚姻可耻,一方面自己通过恋爱关系获得大量财产。不但缺乏对于他人婚姻的尊重,也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在很多国家无过错方是可以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侵权责任的,笔者在民法典草案的规定中也发现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修改为了“与他人同居”,不再单纯限定有配偶一方负有义务了。这不仅仅是一个表述上简化的问题,未来期待相关的立法对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