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我其实特别不愿意分析信息量非常少的法律热点新闻。因为一定是不客观的,现在的很多新闻媒体在采访的时候为了吸引眼球,不仅会标题党,对于新闻的内容要求也非常低,只报道某一个角度的非常有限的信息。好了,言归正传鉴于问题中没有贴新闻内容,我先贴上全部报道的信息近日,河南南阳。刘女士(化名)结婚后,丈夫张先生(化名)一直在外地攻读博士,她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婚后7年二人因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刘女士提出离婚,要求丈夫支付家务补偿90000元。丈夫同意离婚但拒绝补偿,他表示妻子也有工作,不算家庭主妇,而且自己主外、妻子主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是相等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婚姻期间的自我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刘女士在家提供的坚强护盾。综合考虑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收入水平及双方结婚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30000元。[1]很多人对我国的法律中的家务补偿制度(我不认为现有制度已经很完善了,我只是就制度说制度,解读一下现行法律规定)缺乏正确的认识,总是会不自觉的类比保姆一个月挣多少钱,但这二者在很多角度根本不具备任何可比性。先放一个新旧法对比,《民法典》较原《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家务补偿制度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改。

这一条的主要变化,就是把原《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的前提去掉了,也就是说在我国婚姻法时代,想要获得家务补偿的情形是必须得是夫妻双方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才适用的。我翻译一下,就是我国的婚姻制度是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结婚后法律就规定双方的收入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也规定了,如果想要各自归各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双方可以自己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来进行约定。那么如果一对夫妻他们是约定了各自财产归各自的情况下,在婚姻生活中,总是会有一方因为照顾家庭等导致自己的职业发展,自己的财富积累等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规定另外一方需要对这一方进行补偿。好了,上面说的是原《婚姻法》中的家务补偿制度以及适用前提和逻辑。但是因为我国真正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人有限,大多数家庭都没有这种约定。而生活中也存在一方为家庭付出多,导致个人发展等受到影响的情况,这个时候没有一个制度能平衡。所以《民法典》将原规定的前提去掉了。也就是说无论是不是分别财产制,都有家务补偿制度。那有的人就要问了,婚后一个人在家照顾孩子,老年人等,另外一个人工作,但是他/她的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啊,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到一半财产,这不是相当于已经得到补偿了吗。甚至更极端的情况,另外一方工作的收入非常高,不工作的一方离婚分到的前远远比自己出去工作可能赚到的钱要多。这个时候再对家务进行补偿合理吗?那工作的人的收入也算是对家庭的贡献啊。大家认真看我上一段论述就能明白了,我们现在的(《民法典》中的)家务补偿制度是在法定共同财产制背景下适用的。所以它不可能是参考市场上保姆的收入的水平来确定家务补偿的标准的,且不说大多数家庭里在家不工作的这一方的“家庭工作”达没达到保姆的标准,就光说这个计算方式就相当于变成了,出去工作的一方的收入不工作的一方可以分到一半,不工作的一方在家里照顾老人和孩子还能再按照市场价标准获得一个报酬。如果按照这个逻辑,谁还愿意出去工作。所以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背景下,家务补偿制度只能是个象征性的补偿,不会是一个大额的补偿。这里面还隐含着一个立法隐含的考虑,就是如果规定一个参考社会保姆价格标准的家务补偿,全中国有多少家庭支付得起,而且是不是同工同酬?偏远地区的家务补偿和一线城市的家务补偿是都参照一线城市的保姆价格?城市的和农村的是不是也应该“同工同酬?”,否则是不是就变成了同样是家务劳动,凭什么你就更高贵比我补偿的多。所以说,家务补偿制度不是把家务劳动定价在离婚的时候进行补偿,这不现实。如果一项立法让大多数人都无法承担后果,那么它就会能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导致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法律就会失去作用。另外关于为什么不能按照市场上家政的标准确定家务补偿费用我不做过多的展开了,比如照顾的孩子不是别人的孩子,也是自己的孩子,辅助对方工作,对方工作提升的收入自己也可以分一半等等。另外立法往往是考虑的人群总体的状况,一个立法不可能可以达到可以关注到每个个案中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会在司法角度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进行平衡。而个案中法院基于综合因素考虑作出的裁判往往包含了立法的规定以及自由裁量。而大众看到的新闻,往往断章取义,不仅存在对法律的错误解读,还存在对于案件本身情况了解的不全面存在的信息差,这就非常容易制造热点新闻,大众往往觉得判决结果过于离谱,司法要完。当然有问题的判决也确实存在,但大家在看这种法律的热点新闻的时候,要批判性的看,特别是标题就很扎眼的那种。来说说我们这个新闻本身。“丈夫张先生(化名)一直在外地攻读博士,她独自一人抚养女儿。婚后7年二人因长期分居感情破裂”,谁能把这段话客观的解读一下,这个新闻中的张先生一直在外面读博是读到了婚后7年夫妻感情破裂,还是只是客观陈述他曾经在外面读博很长时间?我就很不能理解,虽然博士不好毕业,但是这个人到底是不是七年都在读博?另外他读博有没有收入?是她妻子一个人带着孩子七年,并且承担家庭全部开支?还是另有其他事实。新闻并没有给我们答案。“丈夫同意离婚但拒绝补偿,他表示妻子也有工作,不算家庭主妇,而且自己主外、妻子主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是相等的”这段话,我们不对新闻事件中当事人发表主观性评价,咱们只说事实,张先生提出的自己主外,妻子主内,双方对家庭的付出是相等的是什么意思?如果他七年都在读博,没有任何收入,他所谓的主外,和对家庭的付出是什么?如果他不是七年都在读博,也不是没有收入,那新闻为什么不写清楚?特别是这个案子最关键的,除了家务补偿之外,刘女士分到了财产?只字未提。作为一个婚姻律师,我们遇到的离婚案件但凡打到法院的,除了那种有一方拒不同意离婚的纯走程序的案子外,大多数案件都有很多财产分割问题,而家务补偿那点钱跟分割的财产相比简直凤毛麟角。如果,我是说如果,这个案件中刘先生婚后是有收入的,或者有父母赠与双方的房产等财产在离婚时刘女士也分到了财产的。那么法院在处理家务补偿的时候当然不会支持太多。因为她已经在其他财产上获得了补偿。但是这些前提都没有论述的情况下,单把家务补偿的金额拎出来,并且春秋笔法写的好像丈夫读了7年博士,对家庭毫无贡献,这样去写一个新闻,但凡谁看了,都会觉得有问题。以上。参考^江南都市报综合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