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厘清几个概念吧再说区别吧。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中能有所体现的只有“重婚”,刑法中规定的重婚罪,和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的”之过错情况。其次,按照汉语的理解这三个词分别是以下含义:通奸: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重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重婚的(包括事实婚姻即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以及又登记结婚的情况);姘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非以夫妻名义)。通过三者的词义可以看出区别,程度不同,从轻到重依次是:通奸、姘居、重婚。在现行法律下,实践中,往往我们将通奸称作出轨,有外遇,发生婚外性行为等,将姘居称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很少使用通奸和姘居的概念。现行法律对于通奸行为不认定为是违法或者犯罪,即便是破坏军婚罪,也要求达到同居的程度,而偶尔的出轨行为很难得到法律层面的制裁。从婚姻法的角度讲,认定为是过错的行为也仅指前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的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属于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况,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也非常低。往往在五万以下。而在财产分配上,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尺度,绝大多数案件并不会因为此种过错而少分或者部分过错方财产。婚姻法只明确规定了离婚时隐匿转移财产的过错情况下,过错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所以看到了吗,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层面来看,对于“不忠”行为的惩治尺度在逐渐缩小。最后,补充一些信息供参考第一,对于通奸行为世界范围内并非都将其归为道德范围不受法律约束,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通奸是触犯刑法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比较谨慎,并不怎么适用。也有一些国家将通奸行为作为过错离婚之成就条件之一,即需要有过错才能离婚的制度下,通奸是过错情形之一。例如我国现行婚姻法,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通奸并不是。第二,全球范围内,婚姻制度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而立法倾向以及理论呼声大多数都将“不忠”行为排除在法律管辖的范围,而认为是个人道德层面甚至是自由层面的问题。立法理念“先进(超前)”的国家会出现民众的道德水准和对婚姻制度,家庭观念的认知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的情况。比如我国就有很多人认为对于“不忠”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无法接受这种“不公平”的法律。那么立法“滞后”的国家和地区也会存在很多民众对新的婚姻制度,婚恋观念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情况,比如很多通奸是犯罪的国家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不责众的局面,也出现该规定成为废纸的局面。第三,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文化乃至宗教背景下,人们对于婚姻制度的认识会有很多不同的认识,法律有其局限性,往往都是滞后的,社会发展是动态的,法律也是动态变化的,但是在变化的过程中会存在各种不适应,要么超前,要么滞后,即便适当也是整体上,对于局部个体来说依然会存在不适应。对于我个人来说,我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乃至刑法关于夫妻忠诚义务的规定太过超前,不是特别符合中国人重视家庭观念,家和万事兴的文化传统。实践中也因为这种立法导向导致转型期婚姻家庭问题突出,出轨率高的惊人,立法和司法在这过程中是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的。虽然很多人并不认同这个观点,但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类婚姻案件,越来越加深了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以上。
婚姻法律 / 伴侣不忠法律与应对
区别重婚、通奸和姘居的意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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