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王某请求权基础错了,如果主张损害赔偿,应该起诉的是撤销婚姻(但乙肝很难构成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首先,如果王某起诉的是离婚纠纷,在离婚案件中就没有以欺诈等理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婚姻案件中能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法律已经做了不完全列举,重婚的、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他(兜底条款)。根据列举的几种情形,也大致可以判断所谓的欺诈不太属于兜底情形。其次,关于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问题是我们民法典修改(新增)条款,过去我国有医学上不适宜结婚的疾病,这种情况是禁止结婚的,现在不再禁止结婚,但规定了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外一方可以主张撤销婚姻,这种情况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赔偿。所以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王某应该起诉撤销婚姻,而不是离婚。如果是离婚的话,就只能正常的主张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但是婚前患有疾病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过错事由。第二,说说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很多人对民法典这个新规感兴趣,但是对什么是重大疾病等问题不是特别能吃的准,我的团队做了一个裁判规则专题研究(基本穷尽了所有民法典生效后的公开判决、新闻等),我直接帖一部分研究报告中的内容。1.关于支持的案例中涉及的重大疾病其中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中被认定为重大疾病的主要是以下两类:(1) 原《婚姻法》中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即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宜结婚的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如血友病A型[1],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如艾滋病[2]、淋病[3]、梅毒[4],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如精神分裂症[5]、躁狂症[6]、双相情感障碍[7]、严重抑郁症[8]、其他精神疾病[9]。(2)非原《婚姻法》及《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先天性生殖系统疾病(染色体问题无卵巢)[10]、尿毒症[11]、生理缺陷(不能生育)[12]。2.未支持的案例分析 其中未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例有如下几类:(1)不属于重大疾病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因为法院认为所涉疾病并非该条规定所认为的重大疾病,最终未支持撤销婚姻的。包括:抑郁症[13]、甲状腺左叶乳头状癌[14]。(2) 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存在重大疾病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患有重大疾病。如:严某与秦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原告提供了被告多年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诊断证明,法院认为原告不足以证明被告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黄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原告提出被告有生理缺陷不能生育,并以双方没有生育子女作为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是否存在生理缺陷存在重大争议,在没有科学依据前提下,法院无法对此作出判定。(3) 被认定已经告知或者不属于隐瞒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或者被告的行为不属于隐瞒,其中刘某与项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中法院认为被告曾经告知原告“有过心理问题,有过被害妄想症状,但已经好了,和正常人一样”的行为属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认为原告“未能审慎对待,深入人了解被告病情,盲目草率结婚”所以不支持撤销婚姻(对于该种告知不完全的情况,笔者与法院判决持相反观点,司法不应该给被隐瞒的一方附加太多义务去发现隐瞒一方的病情。)。董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中,法院认为“被告的病发病时间距离结婚登记时间较短,且未发现就诊记录,也没有家族遗传相关记录”所以其没告知的行为不属于隐瞒。(4) 超过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当事人过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的除斥期间。其中郭某与马某一审民事判决书[19]中,法院认为在结婚后被告曾住院治疗,并且原告曾多次陪护过被告,其称自己不知道被告病情不符合常理。而从其应当知道之日起到起诉早已经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其中张某、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中,法院指出在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已经指出了被告持有残疾人证,并且询问了被告监护人意见后才办理的登记手续。另外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其脑部患有疾病,以及被告每月都要去医院领取药物,原告在结婚之初就应当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起诉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件是在2020年12月18日民法典还未生效前就以撤销婚姻纠纷案由进行立案的。(5) 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在未获支持的案例中,有的案例是法院认为法不溯及既往,认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所以不支持撤销婚姻。如:范某、赵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标题为“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史请求撤销婚姻未获支持”的新闻[22]。……三、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实务要点分析通过对该规定的理解以及对实务中的案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该类案件应该着重掌握以下一些实务要点:(一) 对于“重大疾病”的事实认定的把握本类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即涉案的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因目前并未有更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定,通过对立法背景、以及最高院对于该问题的观点等进行充分了解,比如,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本条规定的重大疾病。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规定,则由个案具体分析而定”。在实务中除了了解上述观点的还应实时关注新的裁判规则,在规则中多进行总结。对该问题有一个相对比较接近司法裁判结果的认识。对于案件中的重大疾病根据现有的观点及裁判规则仍无法判断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应该如实告知当事人风险,对于仍然希望尝试的当事人可以先尝试主张撤销婚姻。在决定不尝试主张撤销婚姻或者主张撤销婚姻未获支持的当事人可以建议其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策略的选择要综合当事人的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对于解决争议的时间的要求,以及当事人对于撤销婚姻和离婚的结果在意程度,以及是否想要主张损害赔偿等来综合考虑。 原文有两万字就不都贴在上面了。关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实务中的难点不仅仅是重大疾病认定的问题。[1] 人民法院报 2021年4月8日第3版,审理法院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2] 新闻标题:上海首例适用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案宣判,男方婚前患艾滋未告知婚姻关系被撤销,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107681734471352&wfr=spider&for=pc [3] (2021)鲁0102民初3323号,人民法院报 2021年5月11日第3版 [4] 新闻标题: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申请撤销婚姻,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21-07/26/content_8563349.htm [5] (2021)皖0503民初1681号、(2021)川3434民初426号、(2021)川1011民初218号、(2021)渝0111民初243号、(2021)豫1628民初1545号、(2021)浙1023民初1370号案例 [6] (2021)皖1322民初1159号 [7] (2021)豫1602民初540号、法信码关联案例:人民法院报 2021年7月3日第3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8] (2021)闽0821民初242号,人民法院报 2021年6月24日第3版,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9] (2021)川0821民初1249号 [10] (2021)浙0109民初452号 [11] (2021)鲁1521民初954号 [12] 新闻标题:结婚后发现对方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吗?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4336378508086679&wfr=spider&for=pc [13] (2021)浙0702民初1387号 [14] 人民法院报 2021年5月21日第3版,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15] (2021)川1621民初589号 [16] (2020)苏0621民初5576号 [17] (2021)皖1503民初2118号 [18] (2021)津0106民初770号 [19] (2021)豫0781民初52号 [20] (2020)浙1004民初5692号 [21] (2021)浙0604民初1851号 [22] 新闻标题:认为妻子有意隐瞒疾病史请求撤销婚姻未获支持”,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1/07/id/61531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