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第一,题主你们要签的协议它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前财产约定,而是忠诚协议(忠诚协议非法律概念,只是一般这样称呼);第二,忠诚协议并不是无效,而是法律不赋予其强制力。即你们自愿履行没问题,但不履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大概率不支持。一、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关于夫妻之间签署的忠诚协议,在过去司法实践中结果并不统一,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支持,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并且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重婚。但是很多观点都认为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法律不禁止签订此类协议,但是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换句话说,如果自己愿意签订并且履行协议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如果自己签订了协议,但是对方不履行协议,想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也是很难得到支持的。一些省的高院也出台过相关规定,认为忠诚协议属于情感道德的范畴,法院以不受理为宜。在实务中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的,如果达到了与他人同居、重婚、或者其他重大过错的程度就属于过错情况,对于这种过错,即便没有忠诚协议,也是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的,并且在财产分配上可以主张要求照顾无过错方。实践中有一些案件存在忠诚协议,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约定的忠诚义务,并且已经到了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损害赔偿,但其实并不是基于签订了忠诚协议,而是即便没有忠诚协议该行为也违反法律规定,也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也有一些案件,因为其程度已经到了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法院认为其存在过错责任,同时又约定了违约金额,法院参考其金额确定赔偿金额(如果没记错的话目前见到的最大的赔偿金额是20万,好像也看到过一个50万金额的判决,但是记得不是特别清楚了,待找到后补充)。综上,签订忠诚协议最终是否会能获得法院支持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但根据最高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小组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可以看出其倾向于该类协议不应具有司法强制力,全凭自愿履行。二、关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进行财产约定,包括将约定进行公证的情况。但是大家对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存在很多误区。第一个误区,婚前财产公证就是要单纯将双方的财产进行明确,避免结婚后变成共同财产。很多人一听说要做婚前财产公证,都想当然的以为就是财产多的一方怕财产少的一方占便宜,结婚前将婚前财产进行明确。实际上,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只要能证明是婚前的,就依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前提是不要发生混同、赠与、约定给对方的情况。简单说就是你不约定也是你的,但是即便你约定了,婚后你要是赠与给对方,或者约定给对方,或者与婚后的共同财产又发生混同了,那么这些财产就不再是你个人财产了。这很好理解,就相当于你原来有一块橡皮,你送给你同桌了,这橡皮就是你同桌的了,你不能说我刚跟她同桌的时候这个橡皮是我的,所以我俩以后分开不是同桌了,即便这橡皮是我送给她的,但是也应该还给我。如果你没有送给她,那么你们同桌这件事不会使得你的橡皮成为她的。第二个误区,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将婚后的情感问题、道德问题、孩子姓氏问题、离婚的问题等等一大箩筐的所有能想到的问题都约定进去。作为一名婚姻家事律师,我见到过太多当事人自己写的婚前协议了,比如,结婚后谁负责家务,谁负责管理家庭资产,以及怎么管理;吵架后谁先道歉,道歉的流程是什么;法定节假日、春节等都去谁家过,怎么过;结婚后生育多少个孩子,孩子姓谁的姓,第一个姓谁的,第二个姓谁的……除此之外,约定的最多的就是忠诚条款,一般都是只要一方违反忠诚义务,自己的婚前财产就需要给对方一半,或者净身出户,全部财产归对方,或者是其他巨额违约金的约定等等。对于所谓的忠诚义务,互联网上有一个传阅度很高的模板,很多客户找到我咨询的时候,都是用的那个模板以及那么模板的变种。将所谓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进行了不完全列举。但是就如上文所述,很多道德义务,即便约定了,将来也不具有司法强制力,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还有很多内容是限制婚姻自由、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都统统无效。可以这么说,实务中我见到有10个人拿着协议找我的,差不多就有九个半协议有问题。第三个误区,靠一个财产的协议可以约束一个人的行为,改变一个人的道德水准。有很多人可能活在童话世界里,或者另外一个极端,觉得全世界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功利主义的出发点,只要一个行为会损害自己的财产利益,就百分百不会干。但是其实,婚姻以及财产约定都仅仅是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一定限度的财产安全,甚至如果不足够懂法,连财产权利都保障不了。感情和婚姻只能靠双方好好经营,而且要记得绷着一根弦,而不能企图签订一个什么协议,从此可以高枕无忧。题主的女朋友大概率是不懂法律规定的,她试图想通过签订一个协议,解决的心中的顾虑实际上根本实现不了,当然,除非她口头说着是出轨后财产如何如何,但最后签订的婚前协议就是不附任何条件的题主给她一半财产。最后说一下,婚前财产约定并不一定非要公证,如果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不需要公证。如果约定的内容涉及一方将自己个人财产赠与给另外一方的,或者部分赠与给另外一方的,需要签协议的同时完成交付或者公证,否则可以任意撤销即可以反悔。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原婚姻法19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夫妻”双方修改成了“男女”双方,看上去是试图将婚前财产约定也纳入到婚姻家庭编的范畴,而非像过去没办法适用婚姻法只能适用合同法。但是实务中对于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到底适用婚姻家庭编还是合同编赠与条款的理论和实务争议都一直没有停止,为了万无一失,只要存在“赠与”(倾向)内容的,尽量去做公证。以上。
婚姻法律 / 伴侣不忠法律与应对
女方要求男方婚前财产公证,如果男方出轨,男方婚前婚后财产必须全部分女方一半。这个公证如果离婚会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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