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出这么一个判决,还非要拿到人民法院报上去发表,不知道他们想宣扬什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好了,来说说这个案子为什么输一、恋爱期间赠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情侣间赠与财物是否需要返还是不同的情况下结果并不是不一样的,一般情侣间赠与财物分为几种情况1.第一种情况,在恋爱期间,赠与的金钱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并结合赠与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属于小额的给付的,这种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比如近些年来出现的对于转账数额的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例如“520”、“521”、“1314”等,除非相反证据证明外,该转账应视为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如果分手是不能要求返还的。这也并不意味着赠与的金额不是“520”等就都得返还,主要还是看其金额大小和赠与目的。2.第二种情况是,因为双方谈婚论嫁给付的彩礼,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民间习俗。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的数额在一些地区也在不断增加,小到戒指、现金,大到房屋、汽车,都屡见不鲜。一旦双方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离婚,就常常因彩礼退还问题而诉诸法院。为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一种就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恋爱分手的话对于这种彩礼性质的赠与是可以主张返还的。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些地区对于给付了彩礼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在处理彩礼返还时,会要求只酌情返还部分彩礼。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大额财产是否会被认定为或者推定为就是彩礼或彩礼性质需要证据证明,证明双方谈婚论嫁、证明当地有这个习俗、证明双方要缔结婚姻等。并不是只要大额财产就默认为是彩礼、并不是大额财产就默认为彩礼、并不是大额财产就默认为彩礼。3.第三种情况,是虽然赠与了大额的财物,但并非根据民间习俗以彩礼性质进行给付的,但这种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虽然不能依据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返还,但一般也是会被认定为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大额财物给予对方,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如果将来的婚姻得以履行则赠与生效。如果预期的婚姻没有实现,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的财产应恢复原状,即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这里面需要强调一下,对于所赠与的财物金额是大是小的判断,除了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之外还要看赠与方的财务状况,比如虽然结合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已经算大额财物了,与其所拥有的财产相比只占很小的部分,而且从其赠与的目的,赠与的时间,以及双方是否真的谈婚论嫁等多方考虑来确定是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再决定是否需要返还。能看到这里的人,大概对本题提到的案件情况差不多能找到归类了,属于第二种或者第三种。另外他们双方都有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其实这个情况更符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事实。即两个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现在分手需要对共同购买的房产进行分割。二、本案为什么会输1.本案的案由大概率是婚约财产纠纷,而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彩礼通过公开渠道看到的报道,我们无法还原案件的全貌,但是大概可以分析这个案子起诉的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即主张返还彩礼。而该案由的请求权基础是对于未结成婚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要想获得法院支持,得证明以双方名义买房实际上是男方将自己出资多的部分作为彩礼给了女方一半。至少得证明如下事实:(1)男女方买房时是准备谈婚论嫁(证明双方的情侣关系以及准备结婚)(2)双方共同买房隐含了男方要将房屋自己多出资部分所占的份额作为彩礼的意思表示(比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提到这个房子就作为彩礼了等,PS.实践中符合作为彩礼特征的,大量案件都是法院推定是彩礼性质)(3)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当地是否普遍存在会以房子作为彩礼的风俗,ps.现在很多地方在移风易俗,也不是很鼓励大额的彩礼)(4)双方未结成婚(这个好证明,证明已经分手了就可以了)本案中原告显然是没有办法证明第(2)项,甚至他可能(1)、(2)、(3)都证明不了。但需要强调的是,确实不是所有此类案子都需要去证明这个就是彩礼,当地就有这个风俗,法官会根据实际的情况推定是彩礼性质。但是有些案件没办法推定,大概率存在相反的证据,或者确实没办法往这上面靠。比如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就是不婚族,或者不想太早结婚,先买房同居生活,有大量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就是没到谈婚论嫁的阶段,甚至有的案子,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就没同意要结婚。甚至有些姑娘会要求男方赠与大额财物的时候写书面的文件,说这个不是彩礼,也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回到本案,如果他起诉的案由就是婚约财产纠纷,而实际情况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双方没有到谈婚论嫁的程度,这个案由明显就不适合,只能说诉讼策略选择有问题。他但凡打个附条件赠与或者同居析产纠纷都可能不是这个结果。2.再来说法院判决书中提到的撤销权行使的时间的问题法院说即便是行使撤销权,法院说这个不符合彩礼的性质,然后说他想要回一半实际上是行使撤销权,但行使撤销权是有除斥期间的,需要在一年内行使。但是我想说的是,他要要回一半房产怎么也不是非得是行使撤销权啊,附义务解除和行使撤销权也是不样的,附义务解除的合同是所附义务不能达成合同应该解除,实务中也有法院是按照解除权来处理的。另外说一下本案的原告不知道为什么2017年就分手了,拖到2022年(可能2021年起诉的)才来主张返还。除非是二人没有正式分手分分合合的,最后感情挽回无望才起诉的。但如果是这样,应该跟法院提交证据啊,时间应该从明确知道双方结不成婚的时间开始起算。所以案子输,跟自己诉讼策略以及诉讼中对于很多问题的把握有很大关系。我觉得海淀法院应该是从婚约财产纠纷的角度实在没法支持,从撤销赠与的角度又过了除斥期间,原告自己不能给法院充分的请求权基础和理由,法官也无能为力啊。这个案子如果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院会考虑出资比例,大概率能按照出资比例要回财产。因为对方也没有办法证明这个共同买房就是有一个无条件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也会考虑该登记行为不是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而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判。即便是考虑赠与的因素,法院也会考虑财产的贡献酌定个金额,也不会比现在的结果更差。结论:他要不回来不代表法院不支持未结婚的主张返还大额赠与,只能说明他这个案子输了而已。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大众学法律都是在网上看新闻看个案,很容易断章取义,看到一个案子就觉得完了,这类案子法院不支持(支持),其实同样的事实,最后结果完全不一样是很有可能的。诉讼策略,对诉讼证据的准备,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把握都很重要,哪个环节除了问题都可能输官司。另外,看判决不要看原告诉称什么,要看原告用证据证明了什么。诉称什么只能说他自己这样说,不代表证据能证明这个是事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男子恋爱时将房屋一半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分手后索回被驳,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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