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讲概念吧,在大家对概念有了统一的认识和了解的基础上,再讨论是不是以及为什么。我们通常说的家暴,狭义的就是特指的反家暴法中规定的家暴。但是如果从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角度讲的家暴,范畴就会更广,首先主体不仅局限于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还包括了同居伴侣、离婚后的男女双方等情况。涉及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我不太愿意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因为各类打拳的人太多。但出于客观普法,还是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高院公布的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案例5 谌某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回访与督促执行【基本案情】罗某(女)与谌某某(男)系夫妻关系。2018年12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在诉讼过程中,以此前谌某某经常酗酒发酒疯、威胁恐吓罗某及其家人、在罗某单位闹事为由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同时提交了谌某某此前书写的致歉书、微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核后,于2018年12月18日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并送达给了本案被申请人谌某某。同时,法院向罗某所在街道社区及派出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要求如谌某某对罗某实施辱骂、殴打、威胁等精神上、身体上的侵害行为时,要立刻予以保护并及时通知法院。2019年2月14日,法院按照内部机制对罗某进行电话回访,罗某向法院反映谌某某对其实施了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后法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并查明:在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双方多次发生激烈争执。争执中,谌某某以拟公开罗某隐私相要挟。随后,双方又因琐事发生冲突,谌某某随即找到罗某单位两位主要领导,披露罗某此前在家中提及的涉隐私内容,导致罗某正常工作环境和社交基础被严重破坏,精神受损,基于羞愤心理意欲辞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谌某某前往罗某单位宣扬涉隐私内容,上述事实的传播和评价,对于女方而言,是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信息。男方将女方的涉隐私信息予以公开,属于侵犯其隐私。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谌某某以揭露罗某隐私相要挟,意欲对其进行控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定义的“精神上的侵害”。最后谌某某将隐私公开,进一步造成了对罗某精神上的实际侵害。对此,2019年2月15日,法院做出了拘留决定书,对谌某某实施了拘留5日的惩罚措施。【典型意义】1.该案系法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回访过程中所发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回访制度”系该院创举,一方面该制度有利于发现家庭暴力行为,在当事人因受到暴力和精神压迫而不敢请求保护或对家庭暴力知识缺失的时候,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回访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存在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既能够维护司法权威,也能更好地保障家庭关系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回访制度能够体现司法机关执法的温度,让当事人真正能够感受到法律并非冰冷的文字而是实实在在保护自己的有效利器。2.该案中,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人民法院一直以纠问式审判主导该案。谌某某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人民法院在此情况下主动积极作为,维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和实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在该案影响下,“宣扬隐私”亦构成家庭暴力的观点被写入地方立法,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宣扬隐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宣扬隐私”构成家庭暴力的观念在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中也有体现。从国际标准来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要求,“司法部门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有足够的警觉,一致地把保障妇女的生命权和身心健康放在重要位置”(依据指标3.1-《公约案件5/2005》要求),在当事人因受到暴力和精神压迫而不敢请求保护或对家庭暴力知识缺失的时候,通过司法机关主动回访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存在的或已经存在的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法院通过再次回访确保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安全,本案做法符合这些国际准则。好了,根据上述立法条文以及典型案例中一个精神暴力的案件,我觉得对家暴应该大家都有所了解了,除了肢体暴力,还有精神暴力,精神暴力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进行了半列举式规定。典型案例中,发酒疯、威胁、去单位闹事、“宣扬隐私”为要挟,被认定为属于应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题主的问题过于主观,所以从专业的角度实际上并没有办法定性。实务中我们遇到咨询客户也是时常是大家的语言体系不统一,需要做进一步详细咨询了解才能定性。比如题主提到了“诋毁破坏原告名誉”,这是对一个事实的主观性评价,并非事实本身。到底是做了什么事我们无法从问题中得出。我随便列举一些可能的行为1.辱骂、羞辱2.散播谣言3.传播个人隐私4.客观陈述自己个人的离婚过程的经历5.恐吓、威胁……具体是做了什么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涉及到辱骂羞辱、捏造事实散播谣言等还可能涉及到存在侮辱诽谤罪的可能性。如果是以散播隐私等为要挟,提出了某种财产上的主张,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构不成犯罪,还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相关的民事侵权行为。救济途径1.第一时间做电子存证,因为朋友圈可以删除。截图、截屏都存在形式上的瑕疵。2.如果构成上述论述的家庭暴力等情形,第一时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等待离婚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单独起诉,很快就会下裁定。3.报警,对于其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第一时间报警,报警是取证的好方法,而且报警也可能从根源上直接接解决了问题。公安机关如果不受理,要耐心给他们讲法律规定,很多基层民警也需要学习。另外一个小tips,报警不要直接去派出所,他们经常不做记录。直接拨打110,110中心有你的报警记录。4.寻求妇联、居委会帮助, 对于反家暴,是多部门协同,并非只有一条救济途径,这个路走不通,就走那个路。5.保留好所有证据,后续离婚案件中提交给法院。另外我多说一句,大众对于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误区是,只要申请了这个就是放弃了刑事追责,只主张民事责任。这是两码事,家暴是个民法意义上的概念,但如果家暴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构成什么犯罪,以什么犯罪进行处罚。并非家庭是刑法的法外之地。民事救济途径主要解决的是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侵害,那只能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目前比较高效处理紧急需求的方式。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法院需要再72小时之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我在北京周四、周五去立这种案子,法官都会跟我协调是否可以周一再来,否则周末就要加班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要求也不高,不需要必须要遭受了家暴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遭受家暴的风险即可以作出。这么说吧,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经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无一例外都签发了保护令,而且作出的都非常迅速。朝阳法院某案件最多的法庭,申请第二天晚上给我安排的线下开庭谈话。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不是惩罚,但是它作为一个禁令,威慑作用还是很大的,如果法院出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仍然做了某些禁止行为,轻则训诫罚款拘留,重则构成拒执罪。而他的家暴事实本身,往往远远构成不了这么严重的后果。这就是禁令的意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