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立法的问题,可以参照@TEDCJK 在这个问题中的回答。为什么我国会取消通奸罪?我来说说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框架下,夫妻忠实义务的保护问题的实务情况。我带领我们团队做过关于这个问题框架下两个问题的裁判文书数据实证研究,一个是关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婚罪的举证研究(基于100个案例),一个是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适用情况研究(自民法典生效至我们研究报告形成之间全部已公开裁判文书中相关案例)。其实也专门做过关于损害赔偿责任条款问题的研究,但这个没有形成报告。本着先问是不是,再说为什么的知乎精神,先来说说题主的题目的问题。一、关于题主 @乐于助人的易 的数据(不感兴趣的可以略,我觉得非常重要,有价值的讨论建立在正确的信息基础之上)必须要说的是题主问题提的很好,但是数据来源问题很大,疑似是人工智能自己生成的假数据,也有可能是什么论文中小样本数据得出的,我只是猜测哈,题主可以贴一下数据出处。很多法学领域的研究报告,研究结果都是基于一些错误数据,感觉已经成了普遍现象了。关于上面提到的一些数据,我有一些不同视角的体会。我全文引用一下,逐条说说背景:我国自1979年刑法取消通奸罪后,婚姻忠诚问题主要依赖《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和《刑法》第258条重婚罪进行规制。但最高法数据显示,2023年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件占比58.7%,而重婚罪年均立案量仅2300件左右。说实话,这些数据我没看到过,希望题主能贴一下数据原始来源。从一线实务角度讲,损害赔偿未获得赔偿的占比确实比较大,但原因不全是法律苛责弱势一方。证据不足导致未获支持的数据实际上说明不了这些案件原本事实上就构成了,只是举证困难,有很多案件客观上就没有构成,当然就是导致举证不足无法获取支持了。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很多冲突比较大的案件双方互相泼脏水是常有的事情。比如我有当事人给自己儿子转账520,她前夫的律师提出在5月20日给他人转账520,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后也没有得到支持,此类案件判决书都会写,谁提出了主张损害赔偿的主张,法院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以不予支持,此种情况并非孤例。那这能说明此类案件举证要求太高了,支持的比例太低了吗?显然不能当然实务中确实也有一些是客观上存在这个事实,但是就是碍于证据不充分而未获得支持的。但我们从研究的角度讲,怎么确定这里面客观上哪些是真的有这个事实,和哪些是不存在这个事实的呢。就像之前有学者研究中国裁判文书数据的,得出结论家暴很难获得支持,说多少个人里就有多少个主张家暴的,但是被认定的比例很低。他也是没有回答,主张家暴的人就一定是被家暴了吗?有没有泼脏水,虚构事实的呢,有没有把互殴,自己打别人更狠的也一并主张家暴的呢?这个比例有多大呢?无从考证。再来说重婚罪立案量这个数据,说实话我也没找到,我们团队此前做重婚罪相关的研究时,基本上清理了所有可以查到的数据。重婚罪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可以说刑事立案很难,自诉率立案率我们也不掌握数据。客观情况是确实很难,但数据很难获取。我比较好奇题主的数据来源。核心矛盾:1️⃣ 制度性漏洞:重婚罪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实质证据(北京三中院2023年典型案例显示需同时具备同居场所、经济混同、社交承认三重证明)婚外情电子证据采信率仅58.2%(需配合宾馆监控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我经常说个案不具有作为解释说明一个普遍现象的价值,虽然我没找到这个“典型案例”,但实务中此类问题的举证方向一般也就是这几个方向。从刑事入罪的角度来讲,重婚罪最难搞的是以夫妻名义对外这个证据。而并不是必须达到所谓“三中院典型案例(我没有找到)”的标准。婚外情电子证据采信率,从证据形式上来说,电子证据和视听证据一直被诟病,说很难被采信,特别是电子证据。但实际情况并非是证据形式的问题,而是证据本身可以证明的事实问题。题主提到的“(需配合宾馆监控等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我作为一线律师,并没有这样的感受。婚外情的证据也不只有捉奸在床的视频而已,而且这种证据反倒是很小众的,而且大概率获取是违法的。这也是大众误区最大的。不知道是谁一直在教大众,要想构成过错,要想认定重婚罪,必须捉奸在床。我可以负责人的说,不需要。宾馆监控也不是民事案件可以获取的,刑事案件也不是所有公安机关都愿意配合去调取的。并且需要强调的是,刑事案件是疑罪从无,证据要求严格,我认为这不属于制度性漏洞,刑法不就应该这样吗。否则没有证据就可以随便入罪,损害的是全社会每一个人。2️⃣ 次生社会风险:涉婚外情非法拘禁案件五年增长21.3%(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74.5%的基层法官反映捉奸视频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2024年全国法官协会调研)这两个数据,说实话一眼假,题主贴一下数据来源吧,我都不太想展开讲了。3️⃣ 赔偿救济困境:上海地区离婚损害赔偿平均金额8.6万元,不足房价5%(对比夫妻共同财产均值172万元)职业惩戒制度存在执行差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率仅34.7%(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3年通报)这损害赔偿金额平均金额的数据我比较好奇。我说一下为什么对所有婚姻司法数据我都好奇,因为我们都想获取,但没有任何渠道。婚姻案件判决书以不公开为原则。当然现在裁判文书网所有的案子都不怎么公开了。最高院最近今年并没有公布婚姻板块的司法大数据报告,各地法院也鲜有此类数据公布,因为我做这个领域,基本上哪个地区哪个法院发过研究报告,白皮书我都看过。第二个“《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率仅34.7%”,这个数据一眼假,首先,公开渠道大概率找不到公务员处分情况的整体数据,更不太可能有单纯适用某一条的具体数据。二、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这部分我引用自己此前的一个回答第一,关于夫妻忠实义务,以及婚外第三者“破坏”婚姻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犯罪要求更高,咱们暂且降一格来说说侵权),还是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更极端一点是不是在当前的社会上,还有很多人认为这甚至都不属于不道德行为。从立法角度,我国法律虽然立场鲜明的保护婚姻关系,规定配偶间有忠实义务,但是这个义务从立法层面是施予婚姻当事人双方而非婚外第三人的。即配偶双方如果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而婚外第三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种立法是否就是全世界统一,并且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道德需求呢,并不必然是。首先,世界范围内有一些法域是规定了侵犯配偶权属于侵权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翻译过来就是当第三者是需要赔钱的。但随着婚姻自由、性解放等制度和思想在世界范围内蔓延,全世界范围内的婚姻家事法立法走向都是越来越弱化第三者的侵权责任,很多人手持着结婚证高喊着性自主权,喊着通奸罪侵犯人权,违反宪法。比如我国台湾省多年前是有通奸罪,也就是说对此是入刑的,后来通奸罪被废止仍然支持民事赔偿,未来会不会连民事赔偿也不支持有待观望。这样的立法导向是不是对或者说适应我国当前发展阶段的民风民俗呢,我个人对此一直都是坚决的认为我国1980年婚姻法(现行婚姻法的原框架)步子迈的太大,大踏步的走向婚姻自由的同时,对婚姻的保护不足,特别是对于配偶权的保护几乎没有。导致社会道德风尚每况愈下,婚姻家庭观念日益淡薄,发展至今已经无力回天,大众已经用脚投票,很多人选择不婚不育保平安了。当然不结婚的原因有很多,也许这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方面,房价才是最大的推手。第二,我国虽然不支持向第三者主张侵权行为,但是婚姻至少保护夫妻共同财产题主说法律如何平衡婚姻保护与个人自由,结婚和未婚肯定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制度也不是完全没有任何意义的。现行法律虽然不怎么保护情感,但是至少保护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财产,无偿赠与给第三者的,是可以主张违反公序良俗要求返还的。最近一些年,我代理的此类案件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打击第三者现行法律框架下,法律途径上可能也就是把她收的钱都要回来。很多第三者想尽办法留住自己收受的财物,甚至还生育私生子,东躲西藏,抱头鼠窜。虽然有些嘴硬,说自己不觉得自己不道德。但到底见不见得了光,能不能登上台面,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关于自由的问题,是哲学和法学都涉及到的问题,不展开讲,太大,太难讲清楚,只说一个观点,这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自由,绝大多数自由都是以牺牲他人的不自由为代价的。不能孤立的谈个人的自由。没有通奸罪,重婚罪规定的情形要求达到与他人同居,而非只要出轨即构成,也有司法成本等其他考量。立法考量的因素从来都不止有公平正义这一个维度。三、实务中的现状1.重婚罪确实主张起来举证很难,但跟题主所列的数据也是存在出入的。这部分我不展开了2.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损害赔偿是一方面,还有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我们做过民法典生效后此类判例的研究,以近几年在一线做实务的感受来讲,过错的惩罚越来越大,而“过错”和“重大过错”的认定标准也并非大众所想象的那么难3.对于第三者的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特别定了调子,立场鲜明的认为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序良俗,从国家立法层面来讲,是要严厉打击此类行为,而不是默认这是存在即合理的。先说这么多,盼题主的数据来源以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通奸罪废除后,法律如何平衡婚姻保护与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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