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问题虽然回答的不少了,但是我发现生搬法条的现象还是太多,这是一种误区。根据我国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有三种情况彩礼是可以返还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种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原则上支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支付彩礼后并登记结婚的,彩礼不予返还,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会有例外,例如本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是两种支付彩礼并登记结婚仍需返还彩礼的情形,又比如支付彩礼后虽未登记结婚,却长时间共同生活或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或者不予全部返还;(2)关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一般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是指支付彩礼后,当事人以自己的条件已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标准,存在实实在在困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3)第(二)、第(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上述关于可以返还的三种情况中不包括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但是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酌定返还部分彩礼的,比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数额不超过总数额70%。我理解的是当事人问的是一个实然问题,即根据法律规定怎么处理的问题,不是一个应然的问题,所以大家认为应不应该返还跟司法实践中到底如何判是两回事。以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双方办理酒席4个月,没有登记结婚,现在要分手,女方需要退还彩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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