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看上去像是提了一个已经有立法支持的建议,但实际上还是提了一些实践中的实质问题。一、关于家暴等过错的损害赔偿金额问题(一)立法变迁过去的婚姻法以及现在的民法典中都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条款,民法典的变化是增加了兜底条款,对于过错情形不在是像婚姻法时代的完全列举方式,而是赋予的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家暴的问题,实际上新旧法之间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是关于家暴的认定在反家暴出台之后与之前适用婚姻法是有略微区别的,一方面主体方面,过去只有家庭成员是属于认定家暴的主体的,但是反家暴法规定了家庭成员外共同生活的人也属于反家暴法管辖的范围,比如同居情侣。其次在认定的要求上也放宽了要求,不再强调伤害结果,并且强调了精神暴力行为。于此同时也有人大代表建议家暴延伸到婚前和离婚后,实际上反家暴法中对于主体的放宽实际上已经实现了延伸到婚前和离婚后,因为其实反家暴法已经明确了并不是以存在婚姻关系作为适用的条件。说了这么多,大家发现其实从立法变迁上主要有变化的是对于家暴的认定,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确实这么多并未有立法予以回应。(二)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现状大家都知道我国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对于过错行为是有惩罚措施的,但是不知道在实践中该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现状。实际上,无论是家暴还是与他人同居、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即便通过大量(非常难获得的)证据最终被认定了过错,赔偿金额也低的可怜,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城市,该赔偿金额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以北京为例,能判决赔偿五万元已经是非常高的金额了,大量的案件只支持了一万块左右,而双方的财产动辄上千万。所以该制度并未起到惩戒作用。在实践中 有此类过错的当事人往往 也都对法律规定有恃无恐。笔者曾经多次遇到咨询者说,听说按照法律规定我这种情况构成不了过错,即便构成了也赔不了什么钱是不是,甚至 有当事人跟我咨询说,XU律师,我看法律规定偶尔的与异性发生性关系都不属于过错,那我这是不是就不算出轨?我也不知道这些当事人什么逻辑,但是司法的现状绝对是对他们畸形的缺乏道德感的观念起到了助推作用的。随意该代表提出第一点,要大幅度提高损害赔偿的金额,我个人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虽然学界包括司法界有很多人不同意对于过错行为惩罚过重,理由大概是一方面担心执行难度,一方面觉得这种惩罚过错的导向会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花费资源在搜集证据上,从整体上来说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可是我觉得我们国家当前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已经到了所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应该让步于优良家风建设的新阶段了。对此我是支持重罚的。二、关于多分财产和少分财产的问题在婚姻法时代,对于存在过错的情况,法律并未有规定财产分割时要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民法典增设了一个原则性规定,即照顾无过错方。虽然过去曾经出现在司法解释中,但是实际上该司法解释基本属于半废止状态,立法位阶太低,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法院几乎从来不采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此次梳理司法解释也被废止掉了。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过于原则性,虽然提升了立法层级,目前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对此原则性规定有更加进一步的规定。所以未来实践中,存在过错的,财产分配上是否会都能直接体现出照顾无过错方,多大幅度的照顾无过错方可能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验证。但是个人认为新法通过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会一下子步子迈的特别大,大幅度照顾无过错方的情况可能并没那么容易实现。甚至该微小的变化都不一定直接能在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觉得代表的建议可能是希望能对此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性规定变成强制性必须少分或者不分的进一步规定。立法和司法实际上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多观察才会发现立法的问题以及改善的方向,很多时候我们很难从字面的法条来了解到全貌。以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如何看待全国人大代表黎霞建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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