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规定是一个早就有的司法解释,只不过实务中不怎么被广泛应用。这次算随民法典重出江湖吧。积极意义倒是不一定有多大,负面意义可能马上要出来了。实际上实务中一般第二次起诉法院大概率都判离(第一次起诉后撤诉,和好再起诉的除外),中间不用分居满一年。但近几年来,各地法院都开始第二次也不判离了,对于有些(诸如本案)第二次也不判离的,这条规定给当事人一个新的选择。最怕未来法院反向适用该规定,即本来第二次起诉中间不用分居一年也会判离。现在有了这条,有些法院以第二次起诉中间未分居满一年为由判不离,非让人等够一年,而且还得分居。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分居的条件,婚没离成,钱没拿到,拖儿带女还得搬出去分居一年,会让很多弱势一方望而生畏。我已经看到有类似判决了,大家感兴趣,我回头把判决贴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结首例婚姻关系解除案件,有何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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