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内容较长预警)协议离婚冷静期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就要在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对于离婚登记手续的变化,各地民政机关都会届时做好准备。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整个民法典通过前后最受大众关心和不解的新规,针对该问题,立法者和几乎绝大多数大众的想法大相径庭。立法者(学者)认为离婚率逐年增高,冲动型离婚的占很大比例,增设冷静期可以“挽救”冲动型离婚的人。大众认为,都是成年人,是不是冲动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决策,这还涉嫌限制离婚自由,不仅解决不了问题会导致结婚率进一步降低,并且会因此产生很多恶性事件等。对于此问题,我试着从各个角度举一些例子,供大家参考。一、我认为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正向意义1.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冲动型离婚,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他们确实可能有帮助。我知道这么说肯定很多人都不能认同,但是社会确实是多元的,很多事情并非我们没见过就不存在。小两口因为闹两句矛盾把婚离了的并不少见。有人会说,离了感情好还可以复婚啊。这就有一些微妙的问题了,有的时候小的婚姻危机没有离可能就慢慢修复了,但是迈出那一步真的离了也就离了。这就像很多人一直恋爱不结婚,恋爱的时间越长,最后可能结不成婚的概率越大一样。当然,这部分人群占全体离婚人群的比例到底多少有待于考证,冷静期制度相当于一棒子打死了所有协议离婚的人,默认为对于真的想离婚的人来说冷静一个月并没有什么影响,这个影响我后面说。2.协议离婚冷静期对于那些草率签订离婚协议的人提供了反悔的机会。实务中我们经常遇到有一些当事人在未深思熟虑,紧急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离婚,协议中问题非常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要不是欺诈胁迫,协议是不能任意变更和撤销的。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非常多,很多人在离婚后针对财产部分打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抚养权、探望权纠纷的诉讼等等。作为一个婚姻律师在实务中遇到太多协议签的有问题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很多人是在协议签订之后立马回过神自己签的有问题,有的人是事后咨询律师发现有问题。这里面还不乏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没想太多,签了协议离婚了,然后发现对方不同意复婚了,而且协议签的问题特别多。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给了这些草率签订协议的人反悔的机会,至少递交了离婚申请后,冷静期内,自己看看协议发现有问题,或者不同意之前签订的条款了,还可以进一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不同意协议离婚了。当然,这也会产生反向的后果,后面说。3.协议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成本能在某种程度上抑制离婚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就是自由的边界问题,我个人认为我们国家的1980年婚姻法太过于先进,并且经过多年的实施和宣传,离婚自由这个问题有点矫枉过正。我们国家是世界范围内离婚成本最低的国家之一,这并不意味着是自由之神照耀了我们祖国大地,是一件好事。相反,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又无限宣传离婚自由,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很多未成年人的利益(并不是表达离婚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是说不加任何限制的离婚自由时有发生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这个几年前我在一个回答里提到过,是当年全国人大,有人提案,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人要限制其协议离婚的自由(这在世界范围内也不是独创)。如何评价「子女未满10岁父母不得协议离婚」这一法规设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国外已成型的相似立法例?很多人问我结婚率低是什么原因,我认为虽然从社会学角度讲,有很多复杂原因,但是要简单说也很简单,结婚成本太高了。反过来离婚率高,与离婚成本低不无关系,甚至离婚成本低也会反向导致结婚率低。这问题要详细说就又要长篇大论了,我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最后,希望大家看待此问题,讨论此问题,不要总围绕着某一个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去争辩,意义不大,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一定是对于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说是否是正向促进。它可能并不一定是,但是很多问题复杂就复杂在没有实践过谁也没有发言权。二、我认为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可能的负面影响1.法院诉讼离婚的人数可能会因此增加上文提到了,冲动型离婚的人有,但绝对不是大多数,那么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没办法区分人群的,辐射面比较大,很多原本能协议离婚的人可能因为该制度协议不成最后需要诉讼了。这包括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协议离婚必须在双方户籍地,而很多人因为在非户籍地生活,离婚交通成本较高(常见于很多外出务工人群,回一趟老家很不容易),时间成本也比较高,过去只需要回去一次,现在需要回去两次。笔者在实务中也遇到过因为办手续要回老家嫌麻烦,直接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后这类人群会更多。另外一方面,协议这种事都是夜长梦多,我昨天同意,今天可能就反悔了,不当机立断解决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就出现了。比如对于离不离婚发生反复,再比如上文提到的,对于协议的条款发生反复,都会导致婚协议离不成了。最终会导致一拨人去法院走调解程序减少交通和时间成本,还有一拨人因为中途变卦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2.冷静期增加了很多婚姻当事人的各方面风险说到风险,最大的就是被大家广为讨论的家暴,虽然有专家指出,协议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的人,其观点的论据是,家暴的人本来就是去诉讼离婚的,不涉及这个问题。但是以笔者对实务的了解,不管是家暴、还是赌博吸毒屡教不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等有过错的情况下,还是普通的离婚,都是协议为主,诉讼为辅。绝大多数人都是选择协议解除的婚姻关系,而且协议往往能达到比诉讼更好的结果,过错方往往为了息事宁人还愿意让步,诉讼就不一定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增加了协议离婚的难度,就对于这些权利受损的当事人来说增加了一重风险,甚至导致这些人完全丧失离婚的机会(对于很多弱势方来说,诉讼离婚根本不在其人生的选项中,如果 一次协议离掉了也就离了,翻来覆去冷静,对方可能就不同意离了,再协议离更难了)3.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会增加很多行政成本根据制度规定,离婚需要先去民政机关提出申请,然后这之后可以撤回,如不撤回的,需要第二次现场办理领取离婚证,或者到期后默认为撤回。那么同样离一次婚对于民政机关来说需要至少接待当事人两次。如果存在对于离婚协议反悔的当事人,可能撤回后又要再次去申请,如此往复,无法预测他们可能去申请登记几次,撤回几次。对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实践操作中的细节还有待于民政机关出台进一步具体实施细则,如前所述,申请离婚时提交了一份离婚协议,冷静期过后,同意离婚,但是想撤回之前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当场撤回递交新的协议并领取离婚证,实施撤回后视为撤回离婚申请,需要再次重新申请离婚,再回去冷静一个月。前文说了很多供大家参考和讨论。这里我想补充点内容,很多朋友说协议离婚需要冷静,我们都去法院吧,但是不得不说最高院家事审判改革早就提出了诉讼离婚要增加冷静期。而且很多省份已经落实了。我放一篇之前写过的一篇诉讼离婚冷静期的内容再后面供大家阅读。关于诉讼离婚冷静期的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2018年7月18日施行)40.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2)《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2018年7月16日施行)第二十七条【冷静期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 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此外,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情绪约束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和情感修复计划相关规定(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方案》(2017年11月1日):探索“离婚冷静期”制度。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探索“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和回访帮扶工作,开展积极的心理干预和调解工作,减少冲动性离婚,尽可能钝化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对于矛盾较深、当事人情绪激烈、争议财产较多的家事案件,可以通过将调查、调解、冷静等期间不计入审限或者延长审限的方式适当放宽审限。(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2018年8月30日施行)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危机婚姻”离婚案件,应当设置感情冷静期,给当事人一个疏导情绪、修复感情、消除对立、冷静思考、理性表达的期间。 感情冷静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不计入审限。 第二十条 感情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制定挽救婚姻的具体措施,或委托心理咨询师、家事调解员进行心理疏导、调解。感情冷静期内当事人挽救婚姻的情况,应当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死亡婚姻”离婚案件,不得适用感情冷静期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除了上述有相关规定的地区外,很多地区法院也在尝试冷静期制度。通过上述规定我们看出,各地都在尝试在离婚诉讼程序中适用冷静期制度。目前北京的法院还没有开始适用冷静期制度。等待期(两次诉讼之间要间隔六个月)和冷静期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这里我来说几点对于当事人最直观的影响,也提醒很多离婚诉讼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案件的审限会比普通民事案件长,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周期比较长。这个就是找哪个律师也改变不了,这是法律规定的。在这个诉讼的过程中,特别是等待期,存在财产被转移、被恶意消费掉的问题,对于一方掌握大量财产的情况下,往往会遇到有当事人利用等待期的制度,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同意离婚,然后迅速将财产转移、恶意消费。孩子被藏匿,长时间看不到孩子。因为人为的拖长了审限,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希望能控制孩子,为离婚时获得孩子抚养权增加筹码。那么就会在这个过程中出现藏匿孩子,并且另外一方无法见到孩子的情况,而现在婚内又没办法主张探望权,有些拖得时间长的案件,当事人离婚后见到孩子时已经不认识孩子了。孩子被拖到两岁以上。法律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一般是判给母亲,两岁到十岁(民法典改为8岁)之间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也就是说很多不满两岁的孩子,男方如果想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往往存在将案件拖到孩子两岁以上的想法。被破承担新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有很多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先后出台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实务中仍然存在虚构债务最终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家暴等人身伤害等风险。对于很多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双方都是关系很恶劣的。甚至有些案件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法律上对于家暴的规定过于严格,而且家暴在实务中又比较难取证。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在离婚的漫长程序中再次遭受家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即便不是家暴也有因为婚姻关系久久未解除而在这过程中发生冲突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离婚之前产生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现在还没有关于分居和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的特别制度。特别是很多收入非常高,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多,争议比较大的当事人,在未离婚前收入仍然有对方的份额。虽然两个人婚姻已经走到头了,甚至另外一方内心也是想离婚的,但是考虑到还可以拖一段时间,夫妻共同财产会增加。甚至有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正好赶在公司融资、上市的档口。有的当事人因为心理压力大,长期压抑,又因为离婚周期较长而迟迟不能从坏情绪中解脱出来,出现精神类疾病。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发生巨大变化,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公司经营因为涉诉而遭到影响等等。被告改变住所地,使管辖发生重大变化,增加原告方诉讼成本。实务中往往第一次起诉能开出经常居住证明的案件,第二次起诉时可能也经无法开具了,需要去另外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去起诉。等待期和冷静期还存在哪些问题?对于很多冲动离婚的当事人可能确实有一些案件最后撤诉了,但是笔者包括很多做家事业务的律师同行们感受到的都是,如果真的是冲动离婚,往往不会走到法院,婚姻法规定了等待期,并没有导致离婚案件直线下降,相反近些年来,随着法院审限越来越长,离婚难度越来越大,离婚案件也仍然是在上升的,而不是因为存在等待期等就降低了离婚案件数量,相反因为需要两次以上起诉离婚,人为的制造了很多不必要的诉讼。而很多地区的法院还在离婚诉讼中试点冷静期制度,在等待期已经足够长的情况下,再增加一个冷静期,无疑使很多案件雪上加霜,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而这真的能挽救婚姻吗?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协议离婚可能还可以,诉讼离婚的当事人绝大多数都是关系不可挽回的,即便是冲动离婚,如果感情好还可以复婚。法院统计的很多撤调率等数据,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些人最终就没有离婚,很多人可能因为诉讼离婚实在太繁琐最后争议不大而协议离婚了。也有很多当事人是在法院的劝撤诉背景下,就撤诉后等六个月再起诉了。不能割裂的来看,撤诉率提高了,就证明冷静期制度起到了效果,证明这些人最终没有选择离婚,如果是这样的话,离婚率不会是一直承上升趋势的,虽然离婚率是个复杂的社会学问题,并不能单一的依据司法制度角度分析。等待期和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减少离婚率、修复可以挽救的婚姻,但是只给当事人时间去冷静,却没有配套的婚姻家庭治疗、没有专业的调解制度介入、没有妥善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机制、没有防止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没有夫妻分居期间的别居财产制度、没有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冷静”的代价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不是太大了。而很多笔者在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是不可挽回的损失,而判决离婚后双方真的感情好是可以复婚的,它不是不可挽回的。离婚案件的审限到底是多长?笔者在实务中,有很大一部分时间是在给当事人讲审限的问题,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我会先告诉其周期会很长,回去慎重考虑是否还决定诉讼离婚。委托的时候会花很长时间再讲离婚周期不受控制,要有心理准备。案件办理过程中,面对这经常杳无音信也联系困难的法院,需要一次又一次的给当事人做心理工作来讲审限不是律师能控制的。那么一个离婚案件的审限到底有多长呢?从法律上来说,一审的简易程序是三个月,普通程序是六个月。但是实务中,因为法院有各种办法突破审限规定,导致,审限完全不可控。笔者遇到过一个极端的案件审理了四年,笔者自己的案件中有适用简易程序没有任何可以扣除、延长审限的理由,而且是只开了一次庭,当庭出判决的案件经历了8个月。简易程序审理一年多不判的也很常见,有些法院最后补个“表演式”的普通程序。再加上上文所述的等待期、冷静期,一个离婚案件的周期是可以很长的。法律虽然有相关的审限规定,但是基层法院人手不够用,法官超负荷工作已经成为了很严重的问题。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做好自己的选择和准备,对很多案件中的风险提前预防,然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