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从另外一个角度回答一下这个题吧。事实上关于本题题主的描述部分说的细节,可以这样说,补个借条没什么意义,因为是婚前购买的房子,如果购房款父母认定为是借款的话,也是婚前的个人借款,而房子登记在个人名下是本人自己的个人财产,将房产加了配偶的名意味着房产有一半赠与给了配偶,而其并没有与配偶约定关于其婚前买房“欠父母的债务”,事实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其婚前就已经持有的房产,而不是他买房欠下的债务。所以有跟父母的借条,也仅仅证明他婚前为了买房欠父母购房款。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并非题主描述的情况,而是婚后或者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对方名下,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出资一方父母主张出资款是对夫妻双方的借贷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近两年来的梦幻般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只要出资的这一方父母主张是借贷,在没有双方明确约定是赠与还是借贷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借条,已经有好几个省的高院的意见认为可以默认为借贷。理由是,父母没有给子女购房的义务。可以看一下这一题中我贴的案例。房本加女方名就没事?女方能不能保住已经登记自己名字的房产?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有没有借条并非案件的核心,实际上 @张楠 张律师说的第二点非常有道理,即借条是对出借意思表示的书面化。它并不一定非得当时签订。这就像张三管李四借了2万块块钱,当时是口头借的,但是看到张三家里要离婚或者张三有其他重大财务危机,李四觉得口头约定没保障,让张三补个借条,张三认为自己确实拿了李四两万,补个借条无可厚非,所以给李四补签一个借条。这不能称之为恶意串通损害张三其他债权人利益,也不能称之为伪造证据,两码事,钱确实收了,而且并没有明确是赠与。另外,不要在打官司的时候遇到任何情况,都觉得是对方律师出的主义,我们作为律师也经常被己方当事人证据突袭,同样的情况,我有一个案件,我的当事人告知我他有一个多年前跟儿子的借条。但一直到开庭他也为提供给我,而且我曾多次书面的方式提示过他风险,并且正式询问过该证据是否提交,具体内容是什么。当事人的父亲估计是有自己的考虑,在第三次开庭的时候当庭提交了两份借条,借条的时间倒签的,但是倒签的比较梦幻,借条的时间要早于他给儿子钱的时间。比如借条写的2019年1月1日,但是实际上他计算的总共的借款项目产生时间都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我和对方律师一样,面对这份证据目瞪口呆。对方律师以及当事人没准也和题主一样,会认为这借条是律师授意写的,至少是律师过目过的。万般无奈之下,我也只能当庭表示我也是第一次见到该借条,并弱化借条,跟法庭表达,不管有没有借条,父母倾尽所有为子女出资,是希望有一天子女生活好了以后偿还的,并没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最后,我来说说没有明确赠与和借贷时,父母出资真实的意思表示问题,很多人可能会比较气愤,认为中国的父母在给儿女出资购房的时候,当然的是默认的赠与。但是我们扪心自问,包括想想自己的父母,赠与购房款的时候,真的是想的即便离婚对方分走一半也愿意赠与的占比例多大?是不是绝大多数都是希望自己出了房钱,孩子们能永远生活在一起,生活中的困难能少点。这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司法要尊重最本质的意愿,并且也应该树立更正确的价值观,不能引导全社会都认为父母有白给子女财产的义务。所以,看到了吗,每个人心中的秤并不一样,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什么才是真正的道德很难评价。但可以负责任的说绝大多数律师在实务中不会指导当事人伪造证据,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的问题,很多时候涉嫌违法。但个人认为补签借条并非伪造证据。以上。
婚姻法律 / 知乎婚姻法律问答
离婚分割房产给客户出主意补签借条的行为是否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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