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继承方式有两种,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但是被继承的遗产处理依据却不止两种,法律明确规定处理遗产的依据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依据不同,遗产分配结果也大不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清楚不同遗产处理依据之间的区别以及同时存在多个依据时应当如何适用。
案例
刘维连与吴端阳系夫妻,两人共生育四子女:刘某1(女)、刘某2(女)、刘某3(男)、刘某4(男)。1978年刘维连在其宅基地上建房两间(正房一间、杂屋一间),房屋由刘维连、刘某3、刘某4一同修建。2004年吴端阳去世,2014年刘维连去世,案涉争议房屋至今未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且未毁损灭失。继承宅基地发生纠纷,2020年刘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其父母位于桃花江镇杨家坳村(原向荣村)七星桥组房屋及宅基地四分之一的份额。基于继承权男女平等、以及刘维连生前未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以及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1的诉求,房屋按照1/4进行均等分配。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这却不是二被告刘某3、刘某4败诉的主要原因。关于案涉房屋的权利归属,作为儿子的二被告在父母生前征求过其口头同意的。但是因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没有订立书面遗嘱,法官只能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适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遗产分配。
当然,遗产处理的依据除了遗嘱,还存在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在此,我们需要明确这三者之间的区别。只有在明确不同继承依据的特点以后,才能更广泛地保护我们的继承权。首先,遗赠区别于遗嘱继承。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权利主体的范围,前者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组织或国家、集体。而后者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其次,遗赠扶养协议区别于遗赠。主要区别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是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有偿性,而遗赠是一种无偿行为。其二是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而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上述案例中,如果存在书面遗嘱(刘维连的房屋等财产由刘某3、刘某4继承)的情况下?刘某3、刘某4一定就能继承遗产吗?答案:不一定。这里主要涉及的是遗嘱的效力问题。遗嘱的效力可以划分为遗嘱有效、遗嘱无效、遗嘱不生效。因此,继承时,不仅要有书面遗嘱,还需要该遗嘱有效,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顺利继承遗产。
上述案例中,假设刘维连不仅订立了由两个儿子继承七星桥组房屋的有效书面遗嘱,而且刘维连在生前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某按照约定对遗赠人刘维连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那么在刘维连死后,张某某即可取得桃花江镇杨家坳村(原向荣村)七星桥组房屋”。此种情况下,刘维连去世后,该房屋应当由谁继承?对此,我们需要明确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优先性问题。即同时存在有效遗嘱与有效遗赠扶养协议,且二者的内容不相抵触时,遗产将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二者的内容相互抵触,只能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并且会导致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小提示
继承方式的选择,以及遗产处理依据的选择,都与继承人继承权的享有及权利范围的大小密切相关。相比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优势更胜,但需要注意遗嘱的效力。相比遗嘱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势更甚,但需要注意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