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老人再婚数量的增大,使得再婚带来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尤其是老人遗产继承纠纷。此类纠纷中,继承主体关系复杂,往往涉及双方子女。为避免潜在或现实存在的各种纠纷,再婚老人需要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明晰财产分割以尽量避免纠纷。

案例

古先生和麦老太都是老年丧偶,认识后感情升温,双方都不顾子女的反对,终于登记结婚。半年后古先生犯病,麦老太床前床后伺候了半年,古先生身体好转。好景不长,麦老太身患肝癌,古先生的儿女担心治病花钱连累到自己家,另外古先生将近90岁,无力照顾麦老太,于是直接将古先生接走,不让和麦老太联系。这时候麦老太的女儿才想起来麦老太还没有立遗嘱,而且麦老太已经没有能力立遗嘱了,如果麦老太去世,按照法定继承,古先生是有继承权的,后悔莫及,晚矣。

律师观点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再婚引发的继承权纠纷,主要原因在于老人再婚会产生“后老伴”成为老人合法配偶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老人的收入,如退休金,将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在老人去世后,若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老人的财产将会被后老伴分走一半,老人的子女们是不愿意面对此结果的,所以纠纷不断。

简言之,老年人领取结婚证再婚,在法律上形成了夫妻关系,互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是再婚家庭的两辈人之间感情纽带薄弱,一旦出现利益纠纷,容易反目成仇。于是很多人寄希望于立遗嘱预防纠纷,通常,这种家庭结构立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分清楚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老人再婚,他们名下的财产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与后老伴的财产没有交叉,以后不会有法律纠纷。但是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分主要意义在于解决离婚问题。若老人去世,再婚配偶是合法继承人,仍可以继承去世老人合法的个人财产(含婚前个人财产)。(2)婚后共同财产引发纠纷。如果老人婚后买断承租公房,或者子女借用老人名义购买政策房等情况,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人想分清楚,最好先做夫妻财产约定,之后立遗嘱。(3)给老伴留必留份额。老人立遗嘱的时候,不建议把所有财产都立遗嘱给子女,留出一定份额给老伴,一方面是确保遗嘱有效,一方面维系了老夫妻的感情。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小提示

老人再婚容易引发遗产纠纷,通常老人财产越多,子女往往在老人再婚问题方面干涉得越厉害。子女的担忧也不无道理,一方面再婚老人自身的财产相对复杂。特别是丧偶再婚的,可能涉及原配死亡后尚未分割财产。另一方面再婚有可能增加子女的赡养压力。因此“搭伴养老模式”逐渐流行起来,即有实无名,不领证,但是共同生活互相扶助。虽然该模式具备好聚好散没有财产纠纷的优点,但是法律保障较弱。若为了避免遗产纠纷采用该模式,建议:订立一个有效地财产不变、子女不变、继承权不变的同居协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