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这个问题,很多人不理解,都有遗嘱了,为什么还要做继承公证或者诉讼?如果其他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是不是就白做了?
案例
白老爷子有三儿一女,老伴去世后,按照老伴的遗嘱,房子中属于老伴的份额归大儿子继承。之后白老爷子由四个孩子轮流照顾,每个孩子都惦记着老人的房子,只要老爷子在自己家住的时候,孩子们都会直接或者间接的让老人给自己立遗嘱,白老爷子生性懦弱,遇事没有主见,又怕不立遗嘱孩子不管自己,于是就来者不拒,你让我怎么立遗嘱就怎么立。几年后老人去世,孩子们因为继承房子的问题产生争议,诉讼过程中四个子女都要求自己继承房子,并且每人持有一份遗嘱,有两份公证、两份自书,诉讼矛盾空前激烈。
律师观点
本案中存在数份遗嘱,不能同时有效,也不可能同时都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遗嘱是否有效,是需要进行认定的,内容包括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或者是否为公证遗嘱、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遗嘱受益人是否丧失继承权、遗嘱附加条件是否完成等,需要法院或者公证处进行认定此遗嘱是否有效,而不是有遗嘱就一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的遗嘱,若遗嘱人实施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视为撤回。若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的白老爷子去世的很突然并且也生性懦弱,并没有实施自己遗嘱的撤回变更权利。如果涉案四份遗嘱均有效,那么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遗嘱人遗愿的彻底落实,表达了对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
这里必须提及新法与旧法的区别,失效的《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是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取消了上述规定。因为公证遗嘱无法确保实质遗愿落实、不利于最终遗愿表达、并且公证证据优先有局限、也受到我国现有国情制约。所以白老爷子的儿女虽然有两份公证遗嘱,但是却未必能够作为处理遗产分割的优先依据。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小提示
持有遗嘱并不能直接办理房产过户。原因在于作为公民不能认定遗嘱的效力,房产过户的前提必须有国家机关认定遗嘱为有效遗嘱,通常由法院或公证机构处理。当然,如果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即使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当然性继承房产,但是因没有过户,后续处分房产时会受到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