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老伴去世,老人和其他孩子都同意把房子全部过户到一个孩子名下,公证处和法院都表示这个孩子只能继承去世老人所有的一半份额,在世老人的份额需要另行办理,老人觉得很疑惑,我的份额为什么不能放弃给孩子?

案例

老李的老伴去世半年,家里经过商量,老李名下的房子给大儿子,小儿子也同意,到法院一咨询,法院说只能把老伴的一半遗产给大儿子,老李自己的一半需要到房管局另行办理过户,老李一家人很不解,我自己的房子放弃不行吗?又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处回答基本一致,老李的一半份额可以同时办理赠与公证,并耐心讲解了其中的法律规定,一家人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供了材料,并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本案中,老李疑惑的是放弃自己的房子为什么不行?原因在于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并非老李一人享有,该房屋是老李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该房屋由老李和老伴共同共有。在老伴去世后,老伴的个人遗产只是房屋的一半份额。因不存在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一共有老李、大儿子、小儿子三位法定继承人,每人可以分得房屋一半中的三分之一,也就是每人享有房屋的六分之一。经过商量,老李和小儿子选择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即由大儿子继承房屋的一半份额。剩下房屋的一半份额是老李的个人财产,但是因为老李仍在世,不发生继承。如果想把整个房屋过户到大儿子名下,还需要在继承公证之后,作一个赠与公证。

总言之,老伴去世,自己的房子放弃给孩子却不能一步到位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会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种是继承的关系,另一种是赠与或买卖关系。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位老人去世,他所占的一半份额变成遗产,产生继承法律关系,配偶只能放弃应该继承的老伴遗产的份额。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不存在放弃问题。如果想将房屋过户给孩子,要以买卖或者赠与的形式转让,这和老伴遗产继承是两个法律关系,自然需要分开办理。并且因法律关系不同,变更法律关系的要件和程序自然不同。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小提示

处分财产时必须对财产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否则就是无权处分,很难达到意欲权利变动的效果。特别是针对房屋这种价值很大的不动产的处分,很容易将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处分掉。这种处分在继承关系中也体现的尤为明显,或者将继承份额的放弃当做整个房屋的放弃,或者订立遗嘱处分掉伴侣的个人财产,不发生继承的后果。因此,遗产分割时,明确遗产的范围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