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老人立遗嘱的时候一定不能太随意,很多老人并不明白遗嘱中随口的一句话就是附带条件,更不明白附带条件会给孩子们带来多大的麻烦和争议。因此要慎重对待遗嘱中所附的条件,关注是否有必要附条件以及所附条件被实际履行的可行性。
案例
老王两口子十多年来一直是小儿子两口子照顾,大儿子一年也就来一两趟。老两口立遗嘱的时候也和小儿子强调,以后我就指着你了,你可得给我们养老送终,小儿子两口子满口答应,老两口在遗嘱中写明了要小儿子给自己养老送终,老夫妻去世后,小儿子主张继承房子,大儿子的律师提出小儿子没有完全给老人养老送终,并提供了老爷子做手术住院期间,大儿子也探望过几次,承担了一部分自费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的证据。小儿子无论如何也证明不了自己尽了养老送终的全部义务,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调解,补偿了大哥50万,才继承了房子。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小儿子是否履行了遗嘱中继承遗产的附加义务,即给老两口养老送终。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若是判决的形式 ,小儿子不一定补偿50万给大哥。一方面是小儿子已经履行了养老送终的义务,但是没有履行“全部”的义务,这是履行程度问题,而不是履行的有无问题。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能够履行养老送终过程中的大部分义务就可,无需全部履行,即无需承担老两口所有的开支。另一方面,虽然大儿子有证据证明其在老人住院期间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但这是其作为儿子应尽的义务,即该事实只能证明其履行了一定程度的赡养义务,却不能反推证明小儿子没有履行养老送终的义务。
遗嘱人不仅可以将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处分给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规定附加的义务,也可指定继承人承担其他的义务,该种情况称作“附条件遗嘱”,即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设定一些条件,当被继承人去世后,受益人必须完成遗嘱所附条件,才能按照遗嘱继承遗产。也就是说,遗嘱受益人要按照遗嘱要求完成所附条件,如果受益人没有能力完成所附条件,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条件已经完成,是不能按照遗嘱继承财产的。
易言之,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够履行遗嘱中附加的义务,但是却不履行,那么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当然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关于不履行附加义务也有提出抗辩的权利,如当事人能够提出“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那么法院也不能取消其继承附义务的遗产部分。该内容体现了继承法中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即遗嘱继承与附义务遗赠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小提示
实践中,立遗嘱人、受益人经常按照生活的标准看待老人养老和遗产继承问题,一般所附条件如:受益人要给自己或者老伴养老送终;受益人给其他继承人一些钱作为补偿;作为遗产的房子,其他继承人有永久居住权;受益人不能离婚、不能出售继承的房子等,但是这些条件经常因遗嘱人表述随意,导致条件失效或者履行程度不明,以致产生更多的纠纷。因此,对于意图通过遗嘱处分财产的当事人,要注意遗嘱是否有必要附义务,如果有必要,一定要关注义务履行的可行性以及履行程度如何。只有这样,才能立一个合理又能被执行的遗嘱,从而达到遗嘱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