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现在的老人都很疼爱孙子女,往往在生前通过订立公证遗嘱的方式,由自己的孙子女直接继承二老的遗产。那么孙子女能否直接取得祖父母的遗产呢?如果不能,需要履行何种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
刘某的祖父老刘非常疼爱刘某,早在几年前就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子、银行存款、股票归孙子刘某继承。不过,在老刘去世后,刘某迟迟没有办理继承手续。老刘去世半年后,其两个女儿要求依法继承老刘名下财产。并将刘某及刘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老刘名下的房产、股票及银行存款等。最终,法院判决老刘名下的财产由老刘的两个女儿及刘某的父亲依法继承老刘名下的财产。
律师观点
本案中,虽然祖父老刘订立有公证遗嘱,但是最后仍然按照法定继承进行了遗产分割。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1124条、第1127条、第1133条。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可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不包含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人。根据《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可知当事人有权立遗嘱,但是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做出选择。此外,当事人有权通过遗赠方式,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综上可知,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想直接取得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只能通过遗赠的方式,而不能通过遗嘱方式。再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到期后(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刘某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继承权利,被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法院根据法定继承方式进行了遗产分割。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祖父母立公证遗嘱将财产给孙子女,其性质为遗嘱继承还是遗嘱赠与?”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承纠纷案件若干争议问题处理意见》,倾向意见认为: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其继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遗产的方式是代位继承或转继承。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其性质仍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
实践中,经过子女们的同意,老人通常会订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由孙子女直接继承。特别是房屋由孙子女直接继承的好处有三个,首先是孙子女继承老人的房子,不需要有购房资质。其次是省事,一般家庭的房子若干年后,都会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或者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子女,如果在继承老人房子的时候直接过户到自己孩子名下,以后会省去很多麻烦。再次是节省费用。若不安排自己的子女直接继承老人的房屋,则会发生二次继承或二次买卖,为此交付的各种税费、手续费也加倍。但是尽管如此,仍需注意:由孙子女直接继承祖父母遗产时须履行必要的程序,因该种继承方式为遗赠,所以必须在得知受遗赠后的六十日内履行接受遗赠的相关手续,方可发生直接继承的法律后果。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第四十四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小提示
为避免孙子女直接继承祖父母遗产的风险,一方面,老人生前要立遗嘱,明确去世后房屋等财产由孙子女继承。因为孙子女不属于老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都不是。虽然继承人都没有异议,但也不能把房子直接过户给老人的孙子女。另一方面,要在老人去世后两个月内办理接受遗赠手续,否则的话视为拒绝接受遗赠,被继承人遗产将会按照法定继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