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立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房屋,不久之后又将作为遗产的房屋出售,此时该房屋的权利人已经不是立遗嘱人,继承人自然无法继承房产。那出售房屋获得的价款能否作为遗产由遗嘱继承人继承呢?
案例
老许多年来一直是由儿子照顾,女儿在美国很少联系,更别提赡养自己了。老许立遗嘱明确:自己去世后,房子归儿子继承。两年后,老许和儿子商量,把房卖了,售房款用于自己进高档养老院养老。这样老许也确实享受了几年安逸的晚年生活,等老许去世后,售房款留下了300多万,儿子认为,按照遗嘱的意思,房子应该归自己继承,售房款是自己应该继承的房子换来的,自然应该归自己继承。女儿则认为,房子才是所立遗嘱中的遗产,既然房屋卖了,遗产不存在了,遗嘱自然就没有意义了,售房款没有在遗嘱中说明,自然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二人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决售房款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律师观点
这种情况实践中挺常见,老人立完遗嘱后,又把遗嘱中指向的房子出售或者拆迁换成了钱或新房子。如果老人没有订立新的遗嘱,继承人对于原来的遗嘱是否有效会产生争议。因为原来的遗嘱受益人认为已经确定原来的房子由我继承,无论现在房子是拆迁还是出售,所获的钱或者新房子都是原来房子交换而来的,遗嘱应该顺延,且有效。 但是,其他继承人认为,老人出售房子或者签署拆迁协议,意味着老人同意处置遗嘱中指向的房子,这个法律行为和遗嘱是相反的,老人去世的时候房子不复存在了,遗嘱当然就无效了,新房子或钱均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遗产。
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遗嘱的变更与撤回。遗嘱的变更是遗嘱人在遗嘱订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而遗嘱的撤回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又通过一定的方式取消原来所立遗嘱。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遗嘱内容的改变程度有所不同,前者是部分改变,后者是全部改变。本案中老许的行为即是遗嘱的撤回,因为其进行了遗嘱的全部改变,直接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他人,导致应被执行的遗产不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若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遗嘱变更或撤回的方式有两种,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推定方式即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回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变更或撤回了遗嘱。并且法律的这种推定不许当事人以反证推翻。由此可知,本案中老许撤回遗嘱的方式是通过法律推定形式完成的,即通过判断其售房的行为,推定其撤回遗嘱的意思表示。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小提示
遗嘱变更或撤回只要符合变更或撤回的条件,自作出之时即可发生效力。遗嘱变更或撤回的效力在于使被变更或撤回的遗嘱内容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老许实施了被法律推定为撤回遗嘱的行为,并且撤回后,未订立新的遗嘱,即被视为从未订立遗嘱。因此,撤回遗嘱后需要考虑重新订立可执行的遗嘱,或者在初次订立遗嘱中明确房屋被出售的情况并提供遗产分割的补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