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遗嘱是否有效的认定,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除了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之外,还要看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等其他实质有效要件是否具备,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博弈力量对比。

案例

赵老太有一儿一女,老伴在十年前去世,她很明白,儿子自私、贪婪、霸道,女儿生性懦弱,对自己非常孝顺,她怕自己去世后,儿子霸占房产,欺负女儿,那样的话就太对不起女儿二十年来对自己的悉心照顾了,所以自己写了一份遗嘱,把十几年来自己的生活处境、儿女的赡养情况,自己的想法都写到了遗嘱里,写完了还是不放心,问了自己的原工作单位领导,以及两个亲戚,他们都说赵老太的遗嘱是有效的。但是有一次赵老太的女儿和一个律师聊起此事,律师看完遗嘱后,认为该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也很大,一是遗产继承意向不明确,多次使用了“应该”“但愿”等词语,二是老人多年来没有其他书写材料,如果以后诉讼,找不到鉴定所需比对样本,导致认定遗嘱效力较为困难。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赵老太做了一份公证遗嘱。此时赵老太母女感叹,专业的就是不一样啊!

律师观点

本案中赵老太所立的第一份遗嘱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更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完全保证遗嘱内容方面的合法有效。遗嘱的内容通常包括:指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再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的签名以及遗嘱制作的日期等。这些内容均需要表达明确,若容易产生歧义,甚至对财产的处分前后自相矛盾,很有可能被推定为未对该财产进行处分。赵老太处分财产的意向词汇多为不确定词汇,极容易产生误解,所以遗嘱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更大。

生活中,通常人们咨询遗嘱是不是有效,得到的回答基本都是:“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自己手写……”、“代书遗嘱要求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这样的回答使当事人觉得,只要遗嘱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制作的形式要求,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这种想法是可以理解的,因为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所以遗嘱仅有立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需取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即不存在所谓的合意问题。在此种理念下,当事人通常容易把遗嘱的成立与生效混为一谈,经常性忽视遗嘱有效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对当事人而言,只需要多加注意即可避免相应风险,但是遗嘱有效的内容要件,当事人作为法律的外行人,很难辨别清楚,适当地请专业的律师为其服务,虽然需要一定成本,但是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产生。

总言之,遗嘱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问题,遗嘱的成立只要有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即可。但是已经成立的遗嘱只有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发生效力。通常遗嘱生效的条件有五个:(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须合法。(5)遗嘱人死亡。符合上述五个条件时,遗嘱生效,可以按照遗嘱人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从而实现遗嘱人订立遗嘱的目的。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小提示

关于遗嘱是否有效?不是立遗嘱人自己说了算的,而是取决于以下几点:(1)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是不是认可遗嘱内容,没有争议的话,只要形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就有效。(2)如果有争议,法院要看遗嘱是否符合认定有效的条件,比如自书遗嘱进行笔迹鉴定,要有比对样本;代书遗嘱要求见证人到场作证等,并根据其他证据作出判决。(3)遗嘱认定是否有效过程中还取决于当事人事实陈述、举证、运用法律技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