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一种民事合意,如果接受遗赠的财产是房产,当事人要明白房子是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办理过户的依据是法院判决书或者公证书,遗赠扶养的合法性、可操作性,能有证据证明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案例

老孙为失孤老人,晚年无亲人照顾,邻居小周人很善良,经常照看老孙,老孙也感觉小周人很踏实可靠。经过居委会撮合,双方签署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很简单:老孙晚年生活由小周照顾,承担老孙生养死葬的义务,待老孙去世后由小周继承其房产和存款。开始几年小周照顾得很好,后来小周结婚成家,因为离老孙家较远,所以小周一般隔十天半个月才过来看看老孙,平常都是打电话问候。有一天,老周突发心脏病去世,三天后被人发现。小周继承遗产的时候,没有办法证明自己对老孙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居委会因为对小周的表现不满意,也拒绝出具证明。致使房屋继承迟迟不能办理。

律师观点

本案中遗产继承的依据是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由此观之,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法律行为,通过该协议,扶养人负有负责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而遗赠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本案中因扶养人小周没有完全履行其负责老孙生养死葬义务,所以,根据该协议其不能享有相应的继承财产的权利。

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比遗嘱认定的难度更大,专业性更强,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巧才能做到被有效认定,顺利完成继承。笔者建议:如果有条件,还是要尽量做公证。原因如下:首先,公证员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及丰富的经验,在公证员的帮助下制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条款更专业、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更真实、自愿。公证员在制作询问笔录、录像过程中,会展开提问,通常涉及双方的家庭情况、被扶养人需要照顾的必要性、双方的经济能力、受益人各方面照顾的能力。通过这些问题,更能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是经过反复考虑,衡量自己各方面能力的情况下做出的慎重决定。最后,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所体现的公信力远远强于当事人自己写的或者是律师见证的协议。这样做的法律后果是:在被扶养人去世后,无论是公证处还是法院,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认定程序都更为简便,并且认定协议有效的概率更大。因此,虽然公证不是遗赠扶养协议的强制要求,但是为了协议效力有所保障,进行公证显得极为必要。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十条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小提示

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我国继承法的一项特色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现实生活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实现老年人老有所养和养老优化。也有利于发扬我国的优良传统——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更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因此必须重视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以及通过公证的方式强化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