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打印遗嘱实践中非常常见,制作遗嘱之前,如果不了解法律对于遗嘱形式要求的严格规定,会很容易导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从而使得立遗嘱人的目的落空。
案例
老王先生经常看北京台的法制节目,比如“第三调解室”“法治进行时”等等,也知道自己家三个孩子都挺自私,以后可能会因为自己的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争议,甚至诉讼到法院。于是老王决定生前设立遗嘱,确定遗产继承方案之后,根据法制节目上所学到的遗嘱相关知识,老王在小区门口打印店打印了两份遗嘱,自己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写日期,又找来了楼下的张阿姨和李叔叔,让他们在见证人处签名,以证明立遗嘱是自己自愿的,做完之后很得意,觉得高枕无忧了。两年后老王去世,子女因为遗嘱效力问题产生争议到法院打官司,此时李叔叔早已去世,张阿姨出庭说明了“见证”遗嘱的过程,法院认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既不是自书遗嘱,也不是代书遗嘱,更不是打印遗嘱,因此法院不予认可该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观点
本案中的遗嘱是通过打印完成设立的,因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内容,所以当然不是自书遗嘱。该遗嘱虽然有两位见证人,但是遗嘱均不是出自两位见证人之手,即不存在所谓的代书人,自然不成立代书遗嘱。本案最有可能成立的是打印遗嘱,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进行签名及注明年月日,本案中不存在此行为。因此涉案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一是立遗嘱人死亡;其二是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三是指定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其四是指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尚且生存;其五是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主要体现的是上述第二点合法有效的遗嘱。有效性不仅需要内容有效,更需要形式有效,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遗嘱无效。我国《民法典》第1134条-1139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为了更好地订立有效的遗嘱,在此对各个遗嘱形式作简要的区分与说明。自书遗嘱又称为亲笔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自书遗嘱较为程序简单,不需要遗嘱见证人即可完成。代书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即代书遗嘱要求必须有代书人的存在。打印遗嘱是电脑制作,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的遗嘱。鉴于打印遗嘱适用的普遍性与判断的复杂性,我国《民法典》第1136条不仅规定了打印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而且表明打印遗嘱若有效需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遗嘱为电脑制作,由打印机打印。第二是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第三是须由见证人与遗嘱人在遗嘱的每一页进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不仅要求两位以上见证人,还要求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表明其姓名和肖像。口头遗嘱最为简单,但是效力不强,除非紧急情况,否则不建议采用。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小提示
遗嘱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能生效。法定的形式要件有六种,分别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每种形式生效的具体要件各不相同,一定要区分使用。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是公证遗嘱、打印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最为严格,因不易更改效力较强。自书遗嘱的设立最为简单,但是容易被伪造变造导致不生效。当事人可根据其具体情况,择一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