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遗嘱是否保密与立遗嘱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订立遗嘱之前不保密,可能会因有继承人故意阻拦导致遗嘱不能正常订立;如果遗嘱订立完成之后不保密,在继承人的威压之下,可能会导致立遗嘱人被迫撤销或者修改遗嘱。鉴于此,有必要对遗嘱保密原则进行简单了解。

案例

老太太多年和儿子生活在一起,婆媳不和,两个女儿都不孝顺,儿子懦弱无能。老太太仍然持有传统观念,想百年之后把房子留给儿子继承,于是找了个遗嘱库,做了一份遗嘱,决定房子给儿子继承。随后,因为和儿媳妇闹矛盾,老太太和两个女儿发牢骚,指责儿媳妇的不是,一激动把订立遗嘱的事也顺便说了,结果两个女儿不干了,和老太太大闹了三天,逼着老太太撤销遗嘱。

律师观点

本案中老太太订立遗嘱的初衷是好的,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很好地避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但因其没有遵守遗嘱保密原则,导致遗嘱内容外泄,特别是被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法定继承人女儿们发现,导致老太太与女儿们的关系更加僵化,并且遭遇女儿们的威胁,要求撤销不公平的遗嘱。无论该遗嘱最终撤销与否,都可预见到老太太的晚年生活只会因这份不公平的遗嘱变得更加凄凉。

遗嘱保密原则是订立遗嘱和遗嘱公证过程中的一项特殊原则。正确理解遗嘱保密原则的内涵与特征对于提高当事人订立遗嘱的保密意识从而避免纠纷显得极为重要。首先,遗嘱保密期限具有长期性。这是由于遗嘱的生效时间不确定,即生前订立遗嘱,但立遗嘱人的具体死亡时间不确定,或长或短。其次是遗嘱保密范围具有向内性,一般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其他法定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都应当列为遗嘱保密的对象。最后是遗嘱保密责任的多重性。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代书遗嘱还需要代书人存在,这些人参与到了遗嘱订立的整个过程,亦应当负有遗嘱内容的保密义务。

此外,必须特别提及公证遗嘱。现在很多人为了保证遗嘱的效力,实践中多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公证机关在办理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因知悉遗嘱内容,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这不仅是社会责任,更是职业要求。即公证机关不仅对该遗嘱具有保密义务,还有责任帮助立遗嘱人处理好关于遗嘱保密的各项具体事宜。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一条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小提示

遗嘱内容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究其原因除了立遗嘱人自身的言语不谨慎的责任外,还包括其他正当知情人,如代书人、见证人等有意或无意的泄露遗嘱信息,以及公证机构在某些保密环节上可能会有疏漏,这些遗嘱外泄的原因都会使得立遗嘱人遭受到不堪承受的痛苦。因此,既然已经选择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分割自己的财产,那就要务必做好相关的遗嘱保密工作,以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