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生活中很多人会通过遗嘱方式分割自己的财产,但是该遗嘱因内容或程序的各种瑕疵可能导致该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从而无法达到立遗嘱人的目的。并且在立遗嘱的过程中因经常性忽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问题而导致更多的纠纷。鉴于此,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继承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显得极为必要。

案例

杨先生四十多岁,事业如日中天,在北京有两套房子,美中不足的是,杨先生得了肝癌。病重期间,杨先生立下遗嘱,自己的遗产全部由妻子牛女士和儿子小杨继承。杨先生去世后,牛女士和杨妈妈产生争议,杨妈妈认为,杨先生的父亲老杨得脑梗好几年,没有退休金,应该让老夫妻继承一部分遗产用于保障晚年生活,牛女士不同意,坚持要求按照遗嘱由自己继承杨先生的全部遗产,于是起诉到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告知牛女士,遗嘱是部分无效的,遗产中应该留一部分用来保障老杨的基本生活。另外牛女士无权利代替11岁儿子小杨放弃继承权。后来经过调解,牛女士拿出50万保障公婆养老,两套房子由自己和儿子共同继承。

律师观点

本案中,牛女士犯了两个错误,其一是没有考虑到遗嘱可能无效的情形;其二是没有考虑未成年儿子的继承权问题。根据《民法典》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杨先生的父亲老杨年迈,有脑梗疾病且没有退休金作为生活来源,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是杨先生的遗嘱指明由其妻子和儿子继承其全部遗产的情况,是不合法的。结果就是导致该遗嘱部分无效。

其次,从继承能力角度出发,继承权利能力被称作继承人的资格,同民事权利能力紧密相关。只要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继承能力,易言之,继承能力仅仅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关联,与其他因素无关,或年龄或智力等,即继承的权利能力不因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状态不同而不同。本案中,杨先生的遗嘱有效部分规定:继承人为妻子牛女士和儿子小杨,虽然儿子才11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仍然具有继承能力,享有继承权。也就是说牛女士不能全部继承杨先生的遗产,除了留给老杨的份额,还需要与儿子共同分割遗产。

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虽然他们享有继承权,能够分割遗产份额,但在办理继承手续过程中,他们会遇到障碍。需要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并且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监护原则的考量,在办理继承手续过程中,监护人不能代被监护人放弃继承权,当然此处获得的利益必须大于同时继承的债务,否则会违反上述监护原则。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小提示

遗嘱虽然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但是仍然会受到法律的强制干预。如需要为某些弱势群体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进而维持社会与家庭的稳定。此外,虽然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不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不影响其享有继承权。因此订立遗嘱时要尽量避免遗嘱可能无效的情况,以充分实现对自己遗产分割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