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标的。没有遗产就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所以厘清“遗产”的范围,是自己行使继承权的前提。

案例

老牛生前和后老伴有一笔巨额收入,就是后老伴和兄弟姐妹继承父亲的房子,继承分割将房子出售,后老伴分得一百多万,老牛的儿子虽然很想得到这笔钱,苦于自己和继母关系紧张,没好意思也没有理由张嘴去要。经过咨询得知,这笔钱属于他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父亲去世后,他能继承一部分。三年后,父亲去世,小牛直接将继母告到法院,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子和100万存款,审理过程中查明,继母原来的100多万元已经在几年前给了继母的儿子作为买房子的首付款了,最后法院认定该遗产不存在。

律师观点

本案中,小牛提出两项诉讼请求,其一是继承父亲名下的房子;其二是继承100万存款。但是第二项诉请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为小牛没有正确理解“遗产”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该条规定对遗产的范围进行了划定。其一:时间要求,必须是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其二:权属要求,必须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等。其三:合法性要求,遗留的财产必须被合法取得与享有。其四:依照法规或性质不得继承。

本案中,100万存款不能作为“遗产”被小牛继承,一方面,该100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其父亲的个人财产。另一方面该100万存款已经被小牛的继母消费掉了,不存在能够被继承的“遗产”。

假如上述100万存款并未被小牛的继母消费掉,于小牛父亲死亡之时,该100万存款尚在,那小牛如何向法院起诉才能得到支持呢?正如上述分析,100万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确定遗产时:须首先分出一半归生存的配偶(小牛继母)所有,另外一半才能作为被继承人(小牛父亲)的遗产。换句话说,100万存款没有被继母消费掉,那么小牛可以要求继承属于父亲的50万存款中的一半。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小提示

当被继承人死亡(或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就开始发生继承法律关系。在提起继承诉讼之前,要先明确被继承人是否有遗留的财产然后确定是否为合法的个人财产,如果二者都满足,可以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否则,不存在能够被继承的遗产的前提下起诉,会浪费更多的时间与资源,容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