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望权,但是当其探望孩子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孩子身心健康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是否可以中止其探望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王某与曹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曹某甲由王某抚养,同时对曹某某探望曹某甲予以约定。2016年4月,王某再婚。王某、曹某某于2017年1月起为探望曹某甲产生矛盾,导致曹某某与曹某甲在探望期间难以相处。同年6月,王某和曹某甲希望移民新西兰,但根据新西兰方面的要求需要曹某某签字同意,但曹某某拒绝同意曹某甲移民,导致王某、曹某某、曹某甲三方矛盾加剧,曹某甲亦因此产生对立情绪,不愿意曹某某继续探望。所以王某向法院申请中止曹某某探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请求中止曹某某探望曹某甲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依法做出裁定,中止曹某某对婚生子曹某甲行使探望权,直至曹某某与婚生子曹某甲矛盾化解并婚生子曹某甲同意恢复探望之日止。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探望,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的应当中止探望的事由都会被法院认可。比如有的人认为另外一方探望孩子会打乱孩子的生活作息和日程安排,另外一方在孩子面前说了自己的坏话,另外一方在探望孩子的时候不按照自己的要求给孩子吃零食等等。在实务中笔者经常遇到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外一方有意见,希望能中止探望的情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中止探望的要求非常严格,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非常谨慎,因为中止探望不利于亲子关系的维护,如果完全中止探望,孩子与另外一方的关系将进一步恶化。但是法律并未对于什么事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进行列举,实务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如上述案例中,曹某某与婚生子曹某甲的矛盾非常深,见面可能会发生激烈的冲突,其本人不愿意父亲进行探望,所以法官最终裁定中止探望。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中止探望的方式并非提起一个独立的诉讼,而是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当事人可以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小提示
在履行探望权相关的义务中,如果发生了需要中止探望的事由的,可以申请中止,但是需要达到法院认为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探望。所以要结合实际情况正确的判断让对方继续探望是否真的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再决定是否申请中止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