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现实生活中因为妻子婚内出轨,可能会产生所生子女非自己亲生,而是妻子与他人的孩子,那么如果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赵某与郭某在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郭小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郭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和郭小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郭某与郭小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赵某承担郭某养育郭小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郭某请求赵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根据本案案情,确定精神抚慰金30000元为宜;郭某既非郭小某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郭某要求赵某支付郭小某过去的抚养费41 387.5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准予离婚,非婚生子郭小某由被告赵某抚养,被告赵某支付原告郭某养育郭小某的抚养费41 387.5元,并赔偿原告郭某精神抚慰金30000元。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负有忠实义务,婚内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本身就违背了忠实义务,如果还生育他人的子女,不但会损害夫妻感情,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且会给另外一方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对于婚内所生孩子的抚养,因为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所以原则上并无抚养义务,这与领养的孩子以及因为再婚而形成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其过去对于抚养孩子所付出的相关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可以主张要求返还。同时对于此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可以主张进行赔偿。而孩子的亲生父亲是对孩子负有真正的抚养义务的,孩子的母亲可以主张要求孩子的亲生父亲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