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些年来有一种现象,即在离婚过程中双方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况频频发生,很多人为了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与孩子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生活状态,以便让法院判决孩子随其生活,在离婚诉讼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将孩子进行藏匿,并且拒绝一方探望。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魏某某与崔某未婚育有一子,双方因为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所以魏某某将崔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儿子的抚养权。魏某某原本与崔某和孩子共同居住,在孩子哺乳期时自行搬离了共同居所,自行居住。在其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时,孩子随崔某及其家庭共同生活,平时由他们以及育儿嫂、保姆共同照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魏某某将孩子强行带走并且进行了藏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魏某某使用非正常手段擅自改变孩子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且认为,原本孩子在崔某处时,魏某某的探望权是可以得到保障的,但是自从魏某某带走孩子后,就拒绝崔某探望,并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仍不同意崔某探望,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崔某抚养。一审判决时孩子还不满两岁,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决给了父亲。此案后来魏某某上诉,双方达成了调解。
律师观点
当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必须要离婚,而双方又都想抚养孩子时,关于抚养孩子的矛盾往往是很难调和的。实践中很少有男女双方能够经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的协议的,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为了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会不惜一切代价,抢夺和藏匿孩子的事件时有发生。强行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以期形成一个新的稳定生活的状态,但是这实际上是可能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别是还存在藏匿,阻挠另外一方探望的情况下,严重损害了孩子的与另外一方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上述案例中的魏某某虽然强行带走了孩子,在法院判决时其已经与孩子一同生活,但最终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崔某。关于抢夺和藏匿孩子的问题,有些地方法院可以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申请法院禁止另外一方抢夺和藏匿孩子,但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并未普遍适用,但是抢夺和藏匿孩子的行为不值得鼓励。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
当事人因下列情形申请行为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作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
对方当事人抢夺、转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
当事人申请前款规定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担保。
当事人对自己的申请应当提供基本证据,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实后可以径行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小提示
在男女双方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协商时,不要为了获得孩子抚养权置子女的利益于不顾,抢夺、藏匿孩子,阻挠另外一方探望孩子。这不仅损害未成年人利益,而且是有可能因此而让法院认为具有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将孩子抚养权判决归另外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