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些年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所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越来越多元化,其中涉及到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保的保险是否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在实务中很多人并不是特别了解,这节课我们来讲讲离婚时夫妻双方名下的保险是否能分割。
律师观点
我们知道保险具有一定的资产隔离作用,但并非保险就成了法外之地,特别是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并非只要购买了保险,就一定不需要再进行分割。我国法律并未对夫妻双方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既往判例等可以了解到在离婚时如何处理保险。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于养老保险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进行了规定,养老保险是包括了公司缴纳和个人缴纳的部分的,如果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想要分割养老金的,仅支持分割个人缴纳的部分及利息。除了养老保险,在离婚案件中争议最多的是夫妻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其他的保险,因为一般夫妻双方都有养老保险,而且个人缴纳部分的金额也都不高,很多案件双方也就都互不主张了。对于其他保险,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纪要”)中进行了规定。即如果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的,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对于退还的价款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如果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外一方。换言之,在离婚时,保险的分割方式主要是退保分价款,或者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条件的人寿保险获得的保险金,一般认定为个人的财产。但生存保险,即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作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获得的保险金一般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以未成年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而购买的保险,在离婚时主张分割的,法院一般会认为该保险应视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一般不予分割。
法律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提示
在离婚案件中,并非所有的保险都不处理,要清楚地了解关于保险如何分割的规定,理智的购买保险,不建议为了隔离资产而在离婚时大量购买保险,一方面购买保险本身也应该结合自身的需求和负担能力,另外购买的保险即便在离婚时不同意退保,法院也是可以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