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需要分割公司股权的情况,但是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但也很常见的,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一家公司股权的情况,包括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也包括除了夫妻二人还有其他股东的情况。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所以在只有一方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另外一方主张公司股权的情况会相对比较复杂,但是夫妻二人都是公司股东的,就相对简单了。这节课我们来讲讲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

关于公司共同持股的情况,最容易引起疑惑的就是,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公司持股的比例是否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实践中很多公司夫妻双方持股的,一般都不会登记持股比例是5:5,经常是一方持有的比例大于另外一方。根据法律夫妻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如果离婚,原则上应该一人一半。但是有些人会主张工商登记的时候注明的股权比例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应该按照该比例进行分割。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并没有特别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有些地方的法院有一些审判指导文件中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一般在实践中法院都认为工商登记中注明的股权比例不能当然的视为双方的夫妻财产约定,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此登记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不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比如双方除了登记中注明的情况外,还有其他书面财产约定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当初就是已经达成了夫妻财产约定并且根据约定的情况进行了登记。

在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构成夫妻财产约定时,对于夫妻双方持股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双方都主张股权的,一般会直接判决分割股权,原则上双方持有的全部股权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进行分割,同时结合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第二,如果双方均主张股权折价款的,法院一般会告知可以在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者解散清算后分割价款。第三,如果一方主张股权,另外一方主张折价款的,如果可以确定股权价值的情况下,根据股权价值给予另外一方折价款。但是实践中,如果无法确认股权价值,又拒不主张股权的,法院一般只能不予处理或者释明在公司将来拍卖、变卖或者解散后分割价款。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二、【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

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

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42、夫妻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能否据此分割股权?

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导致双方设立夫妻公司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比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无其他证据佐证,该登记比例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夫妻一方要求据此分割股权的,不予支持。

小提示

虽然对于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股权的处理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有一些地方的法院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裁判规则。一般如果没有特殊的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对于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一般不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对于夫妻双方持有的股权还是会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结合离婚财产分割的其他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如果想要约定持股比例,一定要签订书面的财产约定等进行特殊约定,而不能简单的以为工商登记的比例构成夫妻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