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家庭所持有的财产都非常多元,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往往夫妻共同财产不仅仅是房产以及存款等过去常见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持有公司股权需要分割的情况越来越多,这节课我们来讲讲离婚时一方持有的公司股权怎么分。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获得股权的,在离婚时时需要对股权进行处理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属于人合。所以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并不能直接将一方持有的股权判决分给配偶一方,而需要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首先,夫妻一方基于股东身份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分割,其次,公司的股权并不等于公司的资产,有的当事人会认为可以直接基于股东身份获得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并不直接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所以,在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分割公司股权的,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的,可以将一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配偶,结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股权的,还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要全部都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双方是没办法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直接转移股权的。但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愿意购买该股权的,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股权的,会视为其同意转让,其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在实践中,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有几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如上所述的,可以主张股权。另外一种方式是主张股权价值的折价款,实践中遇到持有股权的一方不同意转让股权的,配偶一方也可以主张对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股权价值主张折价款。另外如果在案件中,主张公司股权的一方既不能提供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或者不同意转让股权又不同意购买的证据的,对于主张股权的诉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主张股权价值折价款的,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公司股权价值的证明,并且法院最终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就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往往也很难得到支持。对于上述情况,有些法院会对于股权问题不予处理。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小提示
如果离婚时配偶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要了解法律的规定,并不能主张公司的资产,如果主张公司股权的,需要提供其他股东同意的证明或者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也不愿意购买的证明。如果主张公司股权价值的折价款的,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股权的价值,否则都有可能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