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因为近些年来房价较高,很多年轻人结婚后要在短期内购买房屋还是比较困难的,所以实践中有一些人结婚后是父母出资为其购买房屋。那么如果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旦遇到离婚该如何处理呢?

律师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于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并未特别强调房屋如何登记,而笼统的规定只要是婚后出资的,只要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都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与婚姻司法解释二中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处理是存在差别的。即都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默认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还是默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民法典》颁布后,最高院随即发布了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该司法解释中,保留了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而删除了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同时司法解释三也已经废止。所以目前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于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赠与给一方的,则应默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如果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存在的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应该适用当时的规定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即默认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法律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废止)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小提示

关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我国的立法发生过变迁,所以在实务中关于这个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购买房屋的情况发生的时间也会导致最终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结果。需要提醒的是,要了解当前的法律规定,未来如果还需要在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要能准确的知道法律后果以预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