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些年来房价一路上涨,很多家庭里房屋占了家庭总财产比例的绝大多数。也基于此,在离婚案件中,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一直都是近些年来的热点问题。在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之一就是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结婚后继续偿还贷款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王某与庄某于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2011年7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婚前购买了楼房一套,总房款24万余元,其中王某婚前支付首付款13万元,其余办理了按揭贷款,该房产在婚前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书,登记在王某名下。在诉讼过程中,两人一致认可,结婚时该房价值498492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还贷64386元,王某起诉时该房价值996984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楼房系王某婚前购买并交纳首付款,且办理了房产证,该楼房应为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同时王某应补偿庄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判决王某补偿庄某婚后共同还贷的一半32193元及其对应的房屋增值款64804元。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贷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房产归登记一方,并由其继续偿还贷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案例中的王某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继续还贷,离婚时房屋判归了王某,而王某支付给了庄某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其对应的增值款的一半。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时候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在婚后获得产权证的,很多人存在一个疑惑,认为既然是婚后获得的产权,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立法考虑的是婚前 一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首付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婚后获得的房屋的产权只是其婚前的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所以将房屋认定为其个人财产是比较公平的。而不能仅以获得产权证的时间来孤立的看待这个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法律只明确规定了如果离婚时房屋增值的情况下,对于增值部分根据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即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配偶可以获得对应部分的增值,但是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房屋贬值的情况下,如何进行分割,实务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来酌情处理。

法律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提示

婚前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出首付按揭购房的情况,虽然婚后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但是婚后还贷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不会出现一方房子与婚后还贷的款项都与未参与购房一方无关的情况,当然也不用担心婚前出资购房,婚后才获得房产证房屋会全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