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上节课我们讲了诉讼离婚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都并不存在法律规定所列举的那些情形,或者达不到那样的程度,亦或是缺乏必要的证据证明。那在另外一方仍然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能不能离婚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
刘某与李某原系同学,自1998年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01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为初二学生。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曾于2018年7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2018年8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2018年10月,刘某开始与李某分居,2019年4月刘某又将李某起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并主张婚生女由其抚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刘某与李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刘某两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刘某与李某感情没有得到好转,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经破裂,判决刘某与李某离婚。
律师观点
在夫妻双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下,也并非双方永远无法离婚了,一般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或者多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会认为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得到好转的情况,可以推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需要强调的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是不受理的。也就是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想要再次起诉离婚,如果没有新的情况和理由,需要等六个月,否则法院是不予立案的。实务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有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非常少,绝大多数案件都会因为不存在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一般都需要第二次起诉离婚,当然也有第二次也判决不准离婚的,就需要再等六个月第三次起诉。
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增设了一种判决离婚的情形,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如果起诉离婚,应当准许离婚。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久诉不判离的情况。对于缺乏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可以通过适用该规定诉讼离婚。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小提示
即便没有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不意味着就离不了婚,一般第一次起诉到法院判决不离后,双方感情未能修复再次或者多次起诉离婚的,法院会推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然后判决准许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