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很多人在协议离婚后会对离婚协议反悔,原因有很多,比如认为自己当初没有认真看的,太冲动了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的,还有人认为自己被欺诈了,被胁迫了才签订的离婚协议等等,那么对离婚协议反悔能要求重新分割吗?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该受理。很多人看到这个规定都以为离婚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是其实该规定有两款,这是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并不是可以起诉就意味着能得到支持,要获得支持得需证明该离婚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实务中因为存在着比较大的误区,确实有一些当事人觉得先离婚再说,反正协议可以反悔起诉到法院重新分割。
一般离婚协议都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当场签署的,所以在实践中主张离婚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是很难成立的。关于“欺诈”,虽然很多案件中当事人都会提到自己是因为被对方欺诈,基于一个错误的认知,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离婚协议的,比如以为对方口头承诺了的事情可以兑现,但是离婚后并没有兑现等等,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很难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而且一些即便真实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一般也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如前文所述,口头承诺了一些事项,当时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承诺过。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真的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起诉到法院主张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起,否则撤销权会消灭。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的事由起一年之内,重大误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是受胁迫的情况,应当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也就是说即便自己一直不知道被欺诈,或者不知道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胁迫行为一直存在没有终止等,如果超过五年的,也不能行使撤销权了。
法律法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小提示
离婚协议自签订后就生效了,其效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不能任意反悔。只有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的,才能根据法律主张撤销协议,但是也需要在特定的期间内主张,否则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就丧失了主张撤销的权利。所以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一定要认真审查协议的条款,如果双方除了协议还有其他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固定,如果协议确实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一定要慎重签署,因为如果将来不能证明自己被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况是很难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