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有很多当事人在遇到婚姻危机时想好了要离婚,但是在离婚之前想要将自己持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以达到不给对方分一半的结果。那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用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1996年刘某(男)与邻村的常某(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1997年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但是到了2006年,刘某与常某的感情却越来越差,最终常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离婚。2006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了刘某和常某离婚,并对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就在二人离婚后不久,刘某发现原来常某在离婚前已经将以自己的名义储蓄在邮政储蓄银行的6笔定期存款,共计有19000元提前取了出来,而在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这笔钱没有被发现,也没有被分割。于是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这笔钱进行分割。常某辩称,这19000元是自己打工所得,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刘某没有任何关系,并且在上次离婚官司和日常开支中,这笔钱已经花费得差不多了,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这19000元虽然是常某个人打工所得,但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同时常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笔钱已经被花费掉,所以常某存在故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19000元常某应该少分,分得6000元,刘某应该多分,分得13000。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在离婚时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常某认为自己打工赚的19000不应该给对方分,所以在离婚时隐藏了该部分财产,后被刘某发现,主张分割,并且主张其存在藏匿的行为,应当少分,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某的主张。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要少分或者不分的。过去《婚姻法》规定的是离婚时不得有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外一方财产的。很多当事人选择先转移财产等一段时间后再提起离婚程序,以规避这一条的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本条规定进行了修改,不再强调禁止离婚时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而变成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不得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并且除了原《婚姻法》中规定的情形外,还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安全。所以如果遇到婚姻危机想要先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很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不但要把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还会因为转移的行为导致自己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小提示

在遇到婚姻危机准备离婚时,不要企图通过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让自己获得更多的财产。一方面该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另外一方面该行为会造成最终自己少分或者不分该部分财产的可能。离婚时财产分割并非仅仅是将双方剩余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