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婚姻使得两个成年人组成了一个家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后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应运而生,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姻中的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这关系到很多人会不会因为选择婚姻而莫名其妙背负上债务,也关系到很多债权人会不会因为债务人将财产全部转移给配偶后无法实现债权。

律师观点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问题关系到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问题。如果过于强调保护未举债一方配偶的权益可能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但如果过于保护债权人就会损害到未举债一方配偶的财产权利,使人因为婚姻而增加了背负债务的风险。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我国立法是经历了一些变化的,经过逐步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变迁,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问题现在被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更加明确了。

首先,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共同借款包括了共同签字,以及一方个人签字,但是另外一方事后追认的情况,即债务反映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借款意愿的。其次,如果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即便是以一方的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另外一方并没有参与共同借款,甚至对借款情况并不知情,但是如果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该债务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后,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的意愿的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共同的意愿,如果其证明不了,则该债务仍然属于一方个人的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了,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所以寄希望于通过解除婚姻关系而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是行不通的。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时就债务清偿问题进行了约定或者法院判决对其进行了处理,如果离婚后因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牵连而清偿债务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判文书中对债务的处理向另外一方进行追偿。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小提示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事关每一个婚姻中的当事人,为了防止莫名背债,如果确实是另外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需要举债,一定要慎重配合对方共同签署任何债权文书,即便对方同意将来独自承担该债务。因为一旦被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承担清偿责任的,即便夫妻双方可能有相关约定债务归举债方个人承担,但将来找对方追偿时,他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也很难实现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