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自古以来,人类对于直系血亲的关系都非常重视。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往往因为女性承担分娩所以比较容易确认,而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则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在过去只能通过有样貌特征等来大致的判断亲子关系,或者类似于我国古代通过滴血认亲的方式来判断,但都不是很科学。随着科技的进步,现在的科技可以通过鉴定来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这也因此产生了很多案件,这节课我们来讲讲,如果怀疑孩子非亲生能否强制进行鉴定,以及如何进行亲子鉴定。

律师观点

实践中,有一些父母在对孩子的亲子关系存在异议时,经协商共同寻找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此类可以通过协商共同配合做鉴定的往往并不需要司法介入,双方即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鉴定了亲子关系。但是很多时候是一方对于亲子关系有异议,但另外一方不配合,而想私下进行鉴定因为对方的不配合而无法完成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国家的立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法院对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另外一方如果不配合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并没有办法强制进行鉴定。因为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人身实施强制,特别是还可能涉及到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制的问题。我国立法在该问题上选择了不能强制的方式,对于一方提出不存在亲子关系,并且申请鉴定,另外一方拒绝配合并且又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法院可以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有条件的,即谁提起该主张,谁应该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怀疑,如果没有必要的证据,不足以让法官相信其怀疑的情况确实可能属实的情况下,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以及其主张都是会得不到支持的。另外,在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还要考虑儿童利益最大化的问题,有效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实践中要灵活处理,如果亲子鉴定遭到未成年子女的坚决反对和不支持,法院也不适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进行鉴定。而因此未能鉴定,也不能简单的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同时赋予了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权利。即成年子女如果有必要的证据证明了其可能和他人存在亲子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此予以确认。考虑到为了避免有些成年子女为了逃避赡养义务,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支持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即成年子女不能对父母提起诉讼确认他们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因为父母已经完成了抚养义务,无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子女都应该承担赡养义务,法律对于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进行了限制。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小提示

如果怀疑孩子非亲生,在无法与对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诉诸于法律,通过司法途径对自己的异议进行确认。但司法不是万能的,亲子鉴定不能强制进行,如果另外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不配合法院也只能根据规定对结果进行推定。而推定的结果并非就是客观真相,不排除会有可能出现确实存在亲子关系,但是因为另外一方不配合鉴定,最后被法院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况。所以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也要清楚的知道法律的局限性,慎重的处理亲子关系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