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恋爱中的男女从恋爱到结婚过程中总会伴有一定的财物来往,其中为缔结婚姻关系支付的便是彩礼,从几千元到几万、几十万、上百万不等,彩礼制度越来越复杂,处理彩礼返还的难度越来越大,但关于彩礼返还的规定仍是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相对于复杂的彩礼返还纠纷问题略显简单,对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彩礼和赠与到底有什么区别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小王和小李经媒人介绍相识相恋,后双方家庭见面开具礼单,约定彩礼、见面礼等事项,其中小王家向小李家包括通过现金方式给付礼金69000元,见面礼11000元;并在老凤祥银楼花费31,261元购买“四金”(包括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根、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交付给小李。2020年年初小王与小李订婚,由于疫情影响未举行订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5月小王和小李生活习惯认识不同产生矛盾,后小李返回娘家,两人解除婚约。故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见面礼及四金。法院认为:因缔结婚约而支付给对方的财物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行为停止生效,受赠与方即负有返还受赠财物的义务。小王和小李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等原因产生矛盾而分开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小李家应承担返还小王婚约彩礼及金首饰的义务。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有三种情况彩礼是可以返还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种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本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彩礼是否应该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原则上支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的,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支付彩礼后并登记结婚的,彩礼不予返还,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会有例外,例如本条第(二)、第(三)项的规定,是两种支付彩礼并登记结婚仍需返还彩礼的情形,又比如支付彩礼后虽未登记结婚,却长时间共同生活或育有子女的,彩礼可不予返还或者不予全部返还;(2)关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一般是以绝对生活困难为判断标准,是指支付彩礼后,当事人以自己的条件已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的生活标准,存在实实在在困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3)第(二)、第(三)项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必须离婚。

上述关于可以返还的三种情况中不包括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情况,但是实务中对于这种情况也是可以酌定返还部分彩礼的,比如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如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数额不超过总数额70%。

彩礼作为民间的一种风俗,《民法典》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沿用原司法解释,其规定又过于简单,彩礼返还的纠纷又错综复杂,所以各地法院处理起来除了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外,都会结合当地的习俗和司法裁判经验酌情处理,并不能简单生搬硬套法律规定。关于彩礼返还,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彩礼符合返还的条件,也不意味着必须全部返还。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中,法院在确定返还数额或比例时,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有无生育子女、彩礼使用情况、有无过错等情况综合考虑,最终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公平的前提下,解决彩礼返还纠纷。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小提示

彩礼的给付和返还问题往往会引起非常激烈的矛盾,学习和了解

彩礼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在知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没有必要的争端。建议大家理性看待彩礼问题,如果给付彩礼保留好给付彩礼的相关证据,如果最后因故需要返还时方便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