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解除同居关系也不像婚姻关系一样需要办理手续,如果双方仅就解除同居关系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发生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进行处理的。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案例
原告王丽与被告张伟于2001年起同居生活,无子女。2002年1月24日,被告张伟以个人名义用3万元的价格购得住宅楼1处。原、被告为购置该房屋在耿某处借款1.3万元,上述借款已由原、被告偿还完毕。另外,原、被告用于同居生活在耿某处借款2000元、在赵某处借款8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判决房屋归被告张伟所有,被告张伟给付原告王丽所占房屋份额折价款;同居期间的债务一万元(赵某8000元、耿某2000.元),原、被告各负担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通过该案例可以看出,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是应该按照一般共有处理的,即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共有,如果没有办法区分比例的按照共同共有即一人一半。另外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上述案例中显示双方为购置房屋都有一定的出资,在分割房屋时按照房屋现在的价值根据双方投入的比例进行分割,而对于双方因为共同生活产生的借款也按照共同债务来一人承担一半。
实务中除了共同购房,共同借款,还有诸如共同投资经营,共同购置其他财产等情况,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都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割。另外,如果是因为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双方的关系变成了同居关系需要进行分割财产的,很多地区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而非完全与一般的同居关系解除分割财产一样。
下面是关于女抚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便是同居关系,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与婚生子女没有区别的。在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以及探望问题时是与有婚姻关系没有太大区别的,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同居期间生子,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等材料上无法证明孩子父亲是谁,或者没有出生证明、户口等材料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还需要先确认亲子关系,比如同居期间生子,男方不配合办理出生证明户口等材料,将来女方想要要求男方承担抚养义务时,需要通过诉讼先确认其与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同时,如果女方拒绝承认孩子是男方亲生,男方想主张孩子抚养权时也需要通过诉讼先确认其存在亲子关系。这与婚姻关系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是默认存在亲子关系的。
法律法规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小提示
所以,建议大家,如果选择同居的话,一定要提前知道关于双方的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短期的同居,很多问题发生的概率较小,但如果是选择长期同居,则需要对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提前做好准备,比如签订书面约定,对于出资行为保存好证据,对于子女问题保留好证明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